18.6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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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须就上市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的首三个月及首九个月,编制至少载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68条所规定资料的季度报告,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于该段期间结束后45天内刊发。
 
附注:
1 如刊发报告的45天限期是在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后,则新上市发行人须编制及刊发有关的季度报告(不论有关期间是否于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前或之后结束)。如有关期间的业绩(不论是否已经审计)已载列于申请在本交易所上市而刊发的招股章程内,则毋须另行发表该项业绩。
 
2 每份季度报告的数字乃由董事全权负责,董事必须确保该等数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年度帐目所采用的相同。如果上市发行人拟更改会计年度,则应就季度报告须涵盖的期间谘询本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