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12月31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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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须就上市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的首三个月及首九个月,编制至少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8.68条所规定资料的季度报告,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于该段期间结束后45天内刊发。
 
附注:
1 如刊发报告的45天限期是在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后,则新上市发行人须编制及刊发有关的季度报告(不论有关期间是否于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前或之后结束)。如有关期间的业绩(不论是否已经审计)已载列于申请在本交易所上市而刊发的招股章程内,则毋须另行发表该项业绩。
 
2 每份季度报告的数字乃由董事全权负责,董事必须确保该等数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相同。如果上市发行人拟更改会计年度,则应就季度报告须涵盖的期间谘询本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