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12月31日 至 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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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最低限度须包括下列与集团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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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规则》第18.50B条载列的财务状况表和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的资料,当中包括该会计年度的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连同上一个会计年度的比较数字),以及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的财务状况表(连同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的比较数字)。上市发行人须包括有关收入、税项、每股盈利及股息的附注,以及董事认为有助对该年度业绩作出合理了解而必须的其他附注。上市发行人的董事须确保在业绩的初步公告中刊载的资料与年度报告刊载的资料一致(见《GEM上市规则》第18.50A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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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评论,包括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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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15 年12 月3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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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会计年度内的任何购入、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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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市发行人董事认为可以合理了解有关年度业绩而必须的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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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市发行人有否遵守附录十五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上市发行人亦须披露任何偏离守则条文的行为,并就该等偏离行为提供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理由。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上市发行人可提述载于上一份半年度报告或是在上一份年报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以及概括说明刊发该报告后的任何转变,作为提供有关资料的方式。任何此等提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含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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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说明上市发行人审核委员会是否已经审阅年度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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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如上市发行人的年度财务报表内载列的核数师报告有可能附有保留意见或修订意见(不论是否亦可能附有保留意见),则须按《GEM上市规则》第18.51条提供保留意见或修订意见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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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会计政策有任何重大改变,须说明有关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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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如因修正重大错误而作出前期调整,须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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