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发行人的半年度初步业绩公告、会计年度初步业绩公告、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必须包括根据所采纳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披露,及下列的集团资料。此等资料可载于财务报表附注内。如属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须以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银行业(披露)规则》的应用指引」所载有关业绩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代替《GEM上市规则》第18.50B(1)及18.50B(2)条所载的资料。
(1) | 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 |
(2) | 财务状况表(如适用): (a) | 应收帐款的帐龄分析;及 | (b) | 应付帐款的帐龄分析; | 附注: | 列载帐龄分析一般应按发票或票据的日期计算,并根据发行人的管理层监察其财务状况所采用的期间分类作分析,而且须披露其列载之帐龄分析所采用的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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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息
就每类股份(说明每类股份详情)已派付或拟派付的每股股息及因此而承担的款额(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 |
| 附注: | 1 | 如本规则指定的资料项目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上市发行人应作出适当的修改。如本规则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或情况,本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发行人作出适当的修改。 | 2 | 本交易所如认为: (a) | 在初步公告内省略某些资料是必需或适当的;或 | (b) | 在初步公告内披露该项资料会有违公众利益,或严重损害发行人本身的利益, |
则本交易所可批准在初步公告中省略该项资料。只有确信省略此等资料在事实和情况方面相当可能不会误导公众(该等事实和情况是评估有关证券所必须知悉的),本交易所方会加以批准。 | 3 | 发行人或其代表将对根据上文附注2申请豁免的事实的真确性及关联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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