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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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2交收制度下,证券在记录日期前上市发行人公布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日期(「暂停登记日期」)之前两个交易日以除权方式进行买卖(「除净日」);暂停登记日期之前的两个交易日,在本规则(及《GEM上市规则》第17.80条)内分别被称为第一及第二个除净日。在该两个除净日的其中一天如发生台风,会影响买方及时完成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如有台风,下列安排将会适用:
(1) |
如果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于第一或第二个除净日上午9时至中午12时悬挂并于有关除净日中午12时或之前仍未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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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果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于第一或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至下午3时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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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果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于第一个除净日下午3时至4时悬挂,则接受股份登记的时间表毋须就该除净日所减少的营业时间作出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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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果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于第二个除净日下午3时至4时悬挂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或之前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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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果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于第二个除净日下午3时至4时悬挂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后至中午12时或之前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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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果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于第二个除净日下午3时至4时悬挂但于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时之后才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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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果8号台风讯号于第一个除净日中午12时或之前除下,则毋须就接受股份登记而改动时间或就该除净日所减少营业时间而改动截止登记日期。另一方面,如果8号台风讯号于第二个除净日中午12时或之前除下,则接受股份登记的时间须至少延至同日下午5时,但截止登记日期则毋须自动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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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上文(1)至(7)分段所述的各种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可根据暂停登记日期所作的任何延期而改动所设定的截止登记期间,以便令截止登记期间维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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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市发行人毋须就根据本规则对除净日或截止登记日期所作的改动而发表任何公告。所有投资者及参与者应获悉此等紧急股份登记安排,因为于台风后有关更改日期的任何事后公告均可能对彼等没有帮助。另一方面,如果上述延误对派息日或截止登记期间结束日有影响,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发出(透过公告方式)有关新派息日及延长截止登记期间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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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如果上文(1)至(7)分段所述任何情况于押后的除净日或推迟的截止登记日期发生,相同的安排经必要变通后将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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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上市发行人须确保,如果截止登记日期因上述安排而自动更改,于决议案、上市文件、公告或致股东通函内对该日期的任何提述将包括该个经更改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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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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