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01月01日 至 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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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发行人的证券于GEM开始买卖日期起计六个月内,不得再发行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或可转换为上市发行人的股本证券的证券(不论是否属已上市的类别),亦不得就进一步发行股份或可转换为股本证券的证券订立任何协议(不论有关股份或证券的发行会否在发行人证券在GEM开始买卖日期起6个月内完成),惟以下者除外:
(1) |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列载(及已经联交所通过上市)的股份计划的股份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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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使作为首次公开招股其中一部分的已发行权证的变换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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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何资本化发行、削减资本或股份合并或股份分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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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据在证券交易开始前订立的协议(该协议中的重大条款已在首次公开招股有关的上市文件中披露)而发行股份或证券;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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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任何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或可转换为上市发行人股本证券(不论是否属已上市的类别)的证券发行,而该发行又符合以下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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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能豁免本条的规定,例如上市发行人于其首次公开招股时所筹得的资金少于其上市文件所载的最高金额,从而使上市发行人可筹得该最高金额的短欠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