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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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行人或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如购回、出售、以抽签方式或其他方式赎回(不论是否在本交易所内进行)其上市证券,则须于事后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发行人特此授权本交易所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该等资料向其认为适当的人士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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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发行人不得发行任何可赎回股份,除非本交易所信纳其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的相对权利受到足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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