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08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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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或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如购回、出售、以抽签方式或其他方式赎回(不论是否在本交易所内进行)其上市证券,则须于事后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发行人特此授权本交易所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该等资料向其认为适当的人士公布。
 
(2)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注: 1 发行人如购回其证券(不论是否在本交易所内进行),须于交易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通知本交易所。所提供的资料,应包括购回证券的数目、每张证券的购回价或付出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属适用)。
 
  2 发行人只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条的规定(若是海外发行人,而其已在或将会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作主要上市,则并须受《上市规则》第19C.11条的规限;若是中国发行人,则并须按第十九A章的条文作出修改),在本交易所购回其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