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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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须(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向其股东寄发一份「说明函件」。「说明函件」内须载有所有所需的资料,以供股东参阅,使他们在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发行人购回股份的普通决议时,能作出明智的决定。「说明函件」内的资料,须包括下列各项:
(1) | 说明发行人建议购回股份的总数及股份的类别; | ||||
(2) | 董事说明建议购回股份的理由; | ||||
(3) | 董事说明建议购回股份所需款项的来源,该等款项须为根据发行人的组织文件,以及发行人注册或成立所在地司法管辖区的法例可合法作此用途者; | ||||
(4) | 说明如发行人在建议购回期间的任何时候购回全部有关股份,该等购回对发行人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情况(与其最近期公布的经审计账目内披露的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情况比较)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此作出适当的否定声明; | ||||
(5) | 说明如有关建议获股东批准,任何拟将股份售予发行人的董事的姓名,以及董事经一切合理查询,就其所知任何拟将股份售予发行人的董事紧密联系人的姓名,或对此作出适当的否定声明; | ||||
(6) | 说明董事将根据《GEM上市规则》及发行人注册或成立所在地司法管辖区的法例,按照所提呈的有关决议,行使发行人购回股份的授权; | ||||
(7) | 说明就董事所知,根据《收购守则》购回股份后将会引起的后果(如有); | ||||
(8) | 说明发行人在前六个月内购回股份(不论是否在GEM进行)的详情,包括每次购回的日期及每股买价,或就购回该等股份所付出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属适用); | ||||
(9) | 说明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是否已通知发行人:如发行人获授权购回股份,他们拟将其股份售回发行人;或该等核心关连人士是否已承诺:如发行人获授权购回股份,他们不会将其持有的任何股份售回发行人; | ||||
(10) | 说明有关股份于前12个月内,每个月份内在GEM买卖的最高价及最低价; | ||||
(11) | 于通函封面的显眼地方清楚列出《GEM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述的免责声明;及 | ||||
(12) | 说明「说明函件」及建议的股份购回均无异常之处。 | ||||
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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