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12月31日 至 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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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 [已于2007 年6 月25日删除] | ||||
(2) | [已于2009 年11 月2日删除] | ||||
(3)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
(4)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
(5)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
(6) |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股本证券进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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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进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7.30(7)条); | |||||
(7) |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
(8) | 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费用(参阅费用规则);及 | ||||
(9) | 按G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所述格式填具的完整公司资料报表,并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电子化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本交易所网站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