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5月28日 至 2022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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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已于2007 年6 月25日删除]
 
(2) [已于2009 年11 月2日删除]
 
(3)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4)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5)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6)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证券进行配售:
 
(a) 由(i)牵头经纪商;(ii)任何分销商;及(iii) 《GEM上市规则》附录五D表格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分别签署的配售函件及按《GEM上市规则》附录五D表格的形式作出的《销售声明》;及
 
(b) 由每名配售经纪商提供、载有所有获配售人(如属个人)的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及(如属公司)其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及(如获配售人是代名人公司)实益拥有人的名称及地址,及每名获配售人获取证券数目的名单。为保密起见,该等名单可由每名配售经纪商直接提交本交易所。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进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7.30(7)条)
 
(7) 如有需要,由负责印制不记名所有权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据《GEM上市规则》附录二B部第24段而作出的声明;
 
(8) 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费用(参阅《GEM上市规则》附录九);及
 
(9) 按《GEM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所述格式填具的完整公司资料报表,并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电子化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本交易所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