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8月04日 至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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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 [已于2007 年6 月25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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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于2009 年11 月2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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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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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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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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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股本证券进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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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进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7.30(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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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有需要,由负责印制不记名所有权文件的加密印刷商根据《GEM上市规则》附录二B部第24段而作出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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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费用(参阅《GEM上市规则》附录九);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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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GEM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所述格式填具的完整公司资料报表,并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电子化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本交易所网站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