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8月04日 至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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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巿文件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实际可行的日期尽快送交下列文件予本交易所,作为批准上市的一项条件:
(1) |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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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 新申请人在股东大会(如有)上授权发行所有寻求上市的证券的决议案的经认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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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 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或正式获授予此等权力的任何其他人士(在此等情况下,连同授权书或授予此等权力的决议案的经认证副本)批准发行及配发该等证券、以5A表格提出上市申请,及作出使该等证券获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一切所需安排,以及批准并授权刊发上市文件的决议案的经认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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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GEM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填具的完整公司资料报表,并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电子化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本交易所网站上,并连同经由新申请人各董事或以其代表名义正式签署的列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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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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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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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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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属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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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致上按《GEM上市规则》附录五E表格作出,并经新申请人的一名董事及秘书正式签署的声明,连同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费用(参阅《GEM上市规则》附录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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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致上按《GEM上市规则》附录七I表格作出,并经每名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填妥及正式签署的声明;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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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份按《GEM上市规则》附录六有关表格作出并经每名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者正式签署的声明、承诺及确认及《GEM上市规则》第5.13A(1)条所述的联络资料(以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