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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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指定的情况下,上市文件可省略以下资料:

(1) 供股                   附 录 一B部 下 列 各 段: 第8、24、26(1)、26(3)、26(4)、26(5)、37及43(4)段

附录一F部 下 列 各 段: 第8、20、22(1)、22(3)、22(4)、22(5)、33及66(4)段
 
(2) 公开招股   与供股相同
 
(3) 资本化发行   附录一 B部下列各段:第2至5、6(2)及(3)、7、8、11、12、13、15、18至20、22至43段

附录一F部下列各段:第2至5、6(2)及(3)、7、8、39、40、41、43、46至48、18至36、64至66段
 
(4) 交换证券或取代原证券   与资本化发行相同
 
(5) 发行红利认股权证   附录一 B部下列各段:第2至5、6(2)及(3)、7、8、11、12、13、15、18、19、22至43段

附录一F部下列各段:第2至5、 6(2)及(3)、7、8、39、40、41、43、46、47、18至36、64至66段
 
(6) 上市发行人或其代表配售某类已上市证券,并且需要或刊发招股章程或其他上市文件
 
  与供股相同
(7) 在《上市规则》第7.14(3)条所述情况下以介绍方式上市所须刊发的上市文件,而发行人的综合资产及负债大致与其证券已予交换的上市发行人(一名或多名)的综合资产及负债相同   附录一A部下列各段:第8(1)、21、33、35及37段,但必须包括附录一B部第31(3)段规定的资料

附录一E部下列各段:第8(1)、55、33、35及37段,但必须包括附录一F部第27(3)段规定的资料

附 注: 请 亦 参 阅《上市规则》第19.05(6)及19.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