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

除此等详细的规定外,所有由新申请人(在《上市规则》第7.14(3)条所述的情况下以介绍方式上市者除外),或由上市发行人(与资本化发行(包括发行红利认股权证),或交换证券或取代原证券有关者除外)刊发的上市文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是按照发行人及申请上市证券的性质,载列可让投资者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评估发行人的业务、资产及负债、财政状况、管理、前景、盈亏及该等证券附有的权益所必需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