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07月08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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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股本证券上市申请的上市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提交按附录五C1表格的形式填具并经发行人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上巿申请表格,连同须缴付日后发行的费用(参阅《上巿规则》附录八)。有关申请须于:
 
(1) (若须刊发上市文件)发行人拟落实刊发上市文件之日至少足10个营业日之前提交;及
 
(2) (若毋须刊发上市文件)拟发行证券之日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