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5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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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1(3)条所述与反收购行动、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主要交易有关的一项业务、或一家或多间公司的收购之通函,会计师报告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三年业绩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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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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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资产负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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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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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现金流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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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
就有关发行人自其最近期公布经审计帐目的结算日后所收购、同意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业务或公司的股本权益而言,会计师报告须包括该等业务或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于其最近期经审计帐目结算日所涉及的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的现金流量表,或如有关业务自开业或有关公司自注册或设立(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后只有少于三个会计年度,则会计师报告须包括他们各自开业或注册或成立(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后的每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如上述公司本身是控股公司,则会计师报告须包括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综合现金流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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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股本权益变动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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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 |
就有关发行人自其最近期公布经审计帐目的结算日后所收购、同意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业务或公司的股本权益而言,会计师报告须包括该等业务或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于其最近期经审计帐目结算日所涉及的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的股本权益变动报表,或如有关业务自开业或有关公司自注册或设立(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后只有少于三个会计年度,则会计师报告须包括他们各自开业或注册或成立(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后每个会计年度的股本权益变动报表。如上述公司本身是控股公司,则会计师报告须包括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综合股本权益变动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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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资企业集团的额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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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
如发行人所收购或将收购的业务或公司于最近期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三个会计年度任何时间被视作财资企业集团(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B条),则会计师报告在发行人被视作为财资企业集团的会计年度,须包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条所规定的资料;或如有关业务自开业或有关公司自注册或设立(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后少于三个会计年度,则在他们各自开业或注册或成立(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后发行人被视作财资企业集团(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B条)的每个会计年度,会计师报告须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条所规定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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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何储备的一切变动,包括因下列情况而产生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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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每个申报期结束时的债务报表;报表须列示会计师报告内所述业务或公司,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须于下列期限内偿还的银行贷款及透支、及其他借贷,以及此两项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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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报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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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申报期结束后,会计师报告内有关的任何业务或公司,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发生的重要事件;或如无发生此等事件,则如实说明;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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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就会计师报告的目的而言,申报会计师认为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