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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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新申请人(《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1(1)条)及如属《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1(2)条所述的发售证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或购买的情况,会计师报告须包括如下内容:

  业绩纪录
 
(1) 发行人的业绩或(如发行人为控股公司)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综合业绩必须涵盖:

(a) 上市文件刊发前至少两个会计年度;

附注: 本交易所鼓励经营业务有超过两年的发行人自愿在会计师报告内披露三年财务业绩,但这只是一般指引。
 
(b) [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或
 
(c) 本交易所可能接纳的较短期间(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4条);
 
(2) 自发行人最近经审计帐目的结算日后所收购、同意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附属公司(如附属公司本身为控股公司,按照上文第(1)项的相同基准),于上文第(1)项所指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会计年度每年的业绩(或该业务自开业以来或该附属公司自注册或成立(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后的期间(如在该两年期间内发生))。
 
  资产负债表
 
(3)
(a) 发行人最近期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两个会计年度每年结算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如发行人本身是控股公司)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两个会计年度每年结算日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但如根据《公司条例》第38(1)或342(1)条,上市文件毋须于该上市文件内列明该条例附表3第II部所指明的报告,而发行人本身又是控股公司,则会计师报告只需包括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最近经审计帐目结算日的综合资产负债表即可;
 
(b) 如属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3(3)(a)条编制的两个会计年度每年结算日的资产负债表,须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指引所载的资产及负债资料;
 
(4)
(a) 自发行人最近经审计帐目的结算日后所收购、同意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附属公司,会计师报告须包括,在上述每一种情况下,该等业务或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在其最近经审计帐目两个会计年度每年结算日的资产负债表。(如果上述的附属公司本身是控股公司,则会计师报告包括的资产负债表须与上文第(3)项的基准相同);
 
(b) 如属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3(4)(a)条编制的两个会计年度每年结算日的资产负债表,须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指引所载的资产及负债资料;
 
  现金流量表
 
(4A) 发行人于最近期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两个会计年度每年的现金流量表;如发行人本身是控股公司,则会计师报告须列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于该两个年度的综合现金流量表;
 
  股本权益变动报表
 
(4B) 发行人于最近期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两个会计年度每年的股本权益变动报表;
 
  财资企业集团的额外披露
 
(4C) 如发行人于最近期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两个会计年度内任何一年被视为财资企业集团(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B条),则在发行人被视作财资企业集团的会计年度内,会计师报告须列入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条所规定的资料;
 
  其他
 
(5) 上文第(1)及(2)项所述每个年度的每股盈利及计算基准;但如申报会计师认为就会计师报告的目的而言,此等资料并无意义,或如合并业绩是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8条编制,或如会计师报告与债务证券发行有关,则会计师报告毋须包括此等资料;
 
(6) 任何储备的一切变动,包括因下列情况而产生的变动:

(a) 编制综合帐目或收购(即商誉的撇销、资本储备金的设立);
 
(b) 资产重估;
 
(c) 对以外币为单位的帐目作出换算;或
 
(d) 赎回或购回发行人的股份,
 
如果上述变动已于上文第(1)及(2)项所述每个年度的业绩内列出,则毋须再次列出;
 
(7) 每个申报期结束时的债务报表;报表须列示发行人(或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包括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3(2)及(4)条所述透过收购行动使之成为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须于下列期限内偿还的银行贷款及透支、及其他借贷,以及此两项的总金额;

(a) 即期或一年内;
 
(b) 一年以上,但未超过两年的期间;
 
(c) 两年以上,但未超过五年的期间;及
 
(d) 五年以上;
 
(8) 申报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的详情;
 
(9) 自申报期结束后,会计师报告内有关的任何业务或公司或任何集团所发生的重要事件。或如无此等事件发生,则如实说明;及
 
(10) 就会计师报告的目的而言,申报会计师认为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
 
附注: 如新申请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4条所列之条件,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3(2)条至7.03(7)条所述的「两个会计年度」或「会计年度」应指《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3(1)(c)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述之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