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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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新申请人(《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1(1)条)及如属《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1(2)条所述的发售证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或购买的情况,会计师报告须包括如下内容:
业绩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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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行人的业绩或(如发行人为控股公司)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综合业绩必须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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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发行人最近经审计帐目的结算日后所收购、同意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附属公司(如附属公司本身为控股公司,按照上文第(1)项的相同基准),于上文第(1)项所指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会计年度每年的业绩(或该业务自开业以来或该附属公司自注册或成立(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后的期间(如在该两年期间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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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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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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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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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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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 |
发行人于最近期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两个会计年度每年的现金流量表;如发行人本身是控股公司,则会计师报告须列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于该两个年度的综合现金流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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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权益变动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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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 |
发行人于最近期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两个会计年度每年的股本权益变动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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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资企业集团的额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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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 |
如发行人于最近期经审计帐目所涉及的两个会计年度内任何一年被视为财资企业集团(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B条),则在发行人被视作财资企业集团的会计年度内,会计师报告须列入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条所规定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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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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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文第(1)及(2)项所述每个年度的每股盈利及计算基准;但如申报会计师认为就会计师报告的目的而言,此等资料并无意义,或如合并业绩是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8条编制,或如会计师报告与债务证券发行有关,则会计师报告毋须包括此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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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任何储备的一切变动,包括因下列情况而产生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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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每个申报期结束时的债务报表;报表须列示发行人(或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包括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3(2)及(4)条所述透过收购行动使之成为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须于下列期限内偿还的银行贷款及透支、及其他借贷,以及此两项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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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报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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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申报期结束后,会计师报告内有关的任何业务或公司或任何集团所发生的重要事件。或如无此等事件发生,则如实说明;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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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就会计师报告的目的而言,申报会计师认为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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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如新申请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4条所列之条件,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3(2)条至7.03(7)条所述的「两个会计年度」或「会计年度」应指《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03(1)(c)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述之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