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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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列明股本证券上市须符合的基本条件。除非另有说明,此等条件适用于每一种上市方式,并且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包括《上市规则》其他适用条款下视为新申请人的上市发行人)。

基建公司、矿业公司、海外发行人、中国发行人及预托证券发行人须符合的其他条件,分别载于《上市规则》第8.05B(2)条及第十八十九十九A十九B章。本章所载规定亦适用于GEM发行人转板上市,但须按第九A章为此目的而订立的规则及规定作修订处理。发行人务须注意:

(1) 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增订附加的规定;及
 
(2) 本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包括申请由GEM转往主板上市)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即使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亦不一定保证其适合上市。

因此,本交易所鼓励拟成为发行人者(特别是新申请人)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发行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