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
本章列明股本证券上市须符合的基本条件。除非另有说明,此等条件适用于每一种上市方式,并且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包括《上市规则》其他适用条款下视为新申请人的上市发行人)。
《上市规则》第八A、十八、十八A、十八B、十八C、十九、十九A、十九B及十九C章载有寻求根据该等章节申请股本证券上市的发行人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本章所载规定亦适用于GEM发行人转板上市,但须按第九A及九B章为此目的而订立的规则及规定作修订处理。发行人务须注意:
《上市规则》第八A、十八、十八A、十八B、十八C、十九、十九A、十九B及十九C章载有寻求根据该等章节申请股本证券上市的发行人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本章所载规定亦适用于GEM发行人转板上市,但须按第九A及九B章为此目的而订立的规则及规定作修订处理。发行人务须注意:
(1) | 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增订附加的规定;及 |
(2) | 本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包括申请由GEM转往主板上市)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即使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亦不一定保证其适合上市。 |
因此,本交易所鼓励拟成为发行人者(特别是新申请人)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发行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