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B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1年10月04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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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符合第
5.03条),根据第
5.02条发出的通函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
对于物业权益:估值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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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其资产只有或主要为物业:
(a) |
《上市规则》第5.02条规定须进行估值的物业权益的估值报告全文(容许以摘要方式披露者除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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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若估值师厘定物业权益的价值低于《上市规则》第5.02条规定须估值的物业权益总值的5%,则容许以摘要方式披露。有关披露摘要的格式见《上市规则》附录二十六。
本交易所可按情况接纳发行人改变此摘要格式。载有本规则规定资料的估值师报告须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及
注: |
披露摘要的格式可按发行人的情况修改。发行人须提供投资者作出知情决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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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没有在估值报告内涵盖的物业权益的概览,包括有关数目及概约面积范围、用途、持有方法及所在位置的概述。概览可加入自行估值并于通函中另作披露的物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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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于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而其资产只有或主要为物业:物业权益概览,包括有关数目及概约面积范围、用途、持有方法及所在位置的概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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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市规则》第5.10条规定的一般资料(如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