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易属收购或出售任何物业权益、或一间公司而该公司的资产只有或主要为物业,而有关交易按《上市规则》第
14.04(9)条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为25%或以上,则该物业的估值及资料必须列入刊发予股东有关该项收购或出售的通函内(参阅《上市规则》第
14.66(11)条),但《上市规则》第
5.02A条适用者则作别论。在本条及《上市规则》第
5.03条中,「有关收购」而刊发的通函,包括就供股(供股所得款项用以偿还较早前因收购物业或公司而负担的债项)而刊发的上市文件。如载有物业估值报告的通函已于收购有关物业或公司时刊发予股东,则该份上市文件毋须载列该估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