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01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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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

(1) 若本章规定任何行动须在接获有关文件日期起计若干指定营业日数的时限内进行,是指有关行动必须在接获有关文件日期后(但不包括该日)的指定营业日数内完成。
 
(2) “发回决定” 指上市科因为上市申请表格、申请版本或根据《上市规则》第9.10A(1)条呈交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所载资料不符合《上市规则》第9.03(3)条所述的大致完备规定而将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连同有关文件(惟整套文件会保留一套作本交易所记录之用)发回保荐人的决定。发回决定不包括《上市规则》第2B.05(1)条所述的拒绝决定。
 
(3) “覆核要求” 指有关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2B.052B.062B.07条就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所作的决定而书面提出的覆核要求,有关要求必须送呈上市委员会秘书、上市(覆核)委员会秘书或上市上诉委员会秘书(下文统称为“秘书”)(视属何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