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B.04
(1) |
尽管有《上市规则》第2B.03条以及A1表格的条文规定,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仍须依据每份A1表格向上市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资料,而提交资料的次数不得多于两次,但任何情况下也须受下列情况或条文所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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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市委员会只有在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交新资料以供上市委员会考虑的情况下,才会对有关经修改的上市申请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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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不抵触《上市规则》第2B.04(1)条的情况下,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如认为有必要,可将另一份新的上市申请表格再呈上市委员会以作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