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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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须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有关规则(包括有关委员利益冲突的规则)进行会议及续会,以及规范其会议程序,惟须受本章上市规则第2A.28条所规限。上市委员会商讨任何事项所需的法定人数须为亲自出席的五名委员。交易及结算所行政总裁不会出席上市委员会第一次审议某项事宜的会议或依据纪律程序对某项决定作出覆核决定的会议。在任何依据纪律程序覆核上市委员会较早前作出的决定的会议上,出席第二次会议的全部委员必须为并未出席第一次会议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