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委员会会议的进行 上市上诉委员会的组织[已删除] › 2A.28 上市委员会须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有关规则(包括有关委员利益冲突的规则)进行会议及续会,以及规范其会议程序,惟须受本章《上市规则》第2A.28条所规限。上市委员会商讨任何事项所需的法定人数须为五名委员。交易及结算所行政总裁不会出席上市委员会第一次审议某项事宜的会议或覆核决定的会议。 ‹ 上市委员会会议的进行 上市上诉委员会的组织[已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