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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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须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有关规则(包括有关委员利益冲突的规则)进行会议及续会,以及规范其会议程序,惟须受本章上市规则第2A.28条所规限。上市委员会商讨任何事项所需的法定人数须为亲自出席的五名委员。交易及结算所行政总裁可计入上市委员会会议(包括上市委员会第一次审议某项事宜的会议)的法定人数内,惟在任何依据纪律程序覆核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的决定的会议上,则不得计入法定人数内。交易及结算所行政总裁可出席为上述目的而召开的上市委员会会议,并就依据纪律程序覆核的事宜发表意见(如有),但不可参与其后上市委员会进行的审议或就有关事宜投票。在任何依据纪律程序覆核上市委员会较早前作出的决定的会议上,出席第二次会议的全部委员必须为并未出席第一次会议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