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购回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12月31日 至 2024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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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上市规则 | 参考编号 | 刊发日期 / 最后刊登日期 (月/年) |
指引信 - 代表上市发行人进行自动股份购回计划的指引 | 《主板规则》第10.06(2)条 /《GEM规则》第13.11条 | GL117-23 | 10/2023 |
上市决策– (i) 上市发行人是否可以进行可能导致其股份欠缺公开市场的股份购回要约; 及 (ii) 联交所会否同意上市发行人于要约完成后30日内发行新股,以符合公众持股量之规定 | 《主板规则》第8.08、10.06(3)及13.32条 | LD82-2014 | 04/2015 |
上市决策 – 联交所会否批准上市发行人在赎回可换股债券后进行新股发行建议 | 《主板规则》第10.06(3)条 | LD99-1 | 07/2010 |
除另有指明外,指引文件所用词汇与《上市规则》所界定涵义相同。
上述指引文件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的一部份,亦并不于任何方面修订或更改上市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须履行的责任。 假使该些指引文件任何内容与我们不时修订及诠释的《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如有疑问,联交所鼓励上市发行人或其顾问向联交所征询有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