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上市准则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12月31日 至 2024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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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上市规则 | 参考编号 | 刊发日期 / 最后刊登日期 (月/年) |
是否适合上市 | |||
指引信 - 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市的指引 | 《主板规则》第2.03、2.06 及6.01(4)条 /《GEM 规则》第2.06、2.09 及9.04(4)条 | GL96-18 | 01/2024 |
上市决策 – 由于上市发行人未能解决导致其持续停牌的审计事项及法证调查结果,联交所会否认为该发行人不再适合上市 | 《主板规则》第2.03、2.06、6.01、6.04及6.10条 | LD114-2017 | 03/2019 |
充足的营运和资产 | |||
指引信 - 业务充足水平的指引 | 《主板规则》第13.24条 /《GEM规则》第17.26条 | GL106-19 | 01/2024 |
除另有指明外,指引文件所用词汇与《上市规则》所界定涵义相同。
上述指引文件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的一部份,亦并不于任何方面修订或更改上市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须履行的责任。 假使该些指引文件任何内容与我们不时修订及诠释的《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如有疑问,联交所鼓励上市发行人或其顾问向联交所征询有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