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合规顾问和其他专业顾问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4年05月11日 至 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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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上市规则 | 参考编号 | 刊发日期 / 最后刊登日期 (月/年) |
2.1 合规顾问 | |||
指引信 - 新上市发行人遵守合规顾问规定的指引 | 《主板规则》第3A.19至3A.31条 / 《GEM规则》第6A.19至6A.38条 | GL67-13 | 01/2024 |
2.2 独立财务顾问 | |||
指引信 - 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编备意见函件的指引 | 《主板规则》第13.39(6)及(7)、13.80至13.84及14A.45条 /《GEM规则》第17.47(6)及(7)、17.92至17.96及20.43条 | GL76-14 | 01/2024 |
上市决策 – 某公司是否合资格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 《主板规则》第13.39(6)(b)及13.82条 | LD102-2 | 08/2010 |
2.3 物业估值师 | |||
上市决策 – 某人是否合资格就中国大陆物业出具估值报告 | 《主板规则》第5.08(2)(b)条及第12项应用指引第4.1段 | LD102-1 | 03/2011 |
除另有指明外,指引文件所用词汇与《上市规则》所界定涵义相同。
上述指引文件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的一部份,亦并不于任何方面修订或更改上市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须履行的责任。 假使该些指引文件任何内容与我们不时修订及诠释的《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如有疑问,联交所鼓励上市发行人或其顾问向联交所征询有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