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C.1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1月01日 至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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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帐目须由声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审计;该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亦必须独立于海外发行人,且独立程度应相当于《公司条例》及国际会计师联会有关独立性所规定的程度,并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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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具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可获委任为一家公司核数师资格的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定义之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 |
(2) | 该发行人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的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海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 |
附注: | 就海外发行人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申请认可海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本交易所可应海外发行人的要求,向其提供一项不反对陈述,以供其委任海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按《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F(2)(a)条为该发行人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见《上市规则》第4.03(1)条附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