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C.16

年度帐目须由声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审计;该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亦必须独立于海外发行人,且独立程度应相当于《公司条例》及国际会计师联会有关独立性所规定的程度,并且是:
 
(1)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定义之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或
 
(2) 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定义为该发行人的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海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
 
附注: 就海外发行人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申请认可海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本交易所可应海外发行人的要求,向其提供一项不反对陈述,以供其委任海外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按《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F(2)(a)条为该发行人进行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见《上市规则》第4.03(1)条附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