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项应用指引 适用于新申请人就恶劣天气信号生效期间的安排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11月22日 至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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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应用指引列出自招股章程登记后至股份开始正式交易前期间若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警告信号、公布超强台风引致「极端情况」及/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统称为「恶劣天气信号」)时,与本交易所之间有关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就新上市发出的上巿文件及相关公告的各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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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使上述关于恶劣天气的安排更加清楚明确及避免市场混淆,新申请人应确保其招股章程内载列一旦遇上恶劣天气而影响其上市时间表时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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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注册招股章程的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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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招股章程刊登当天(「P日」),招股章程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本将会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登载于本交易所网页。若新申请人采纳了混合媒介要约(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6.04D(1)条),则申请表格的印刷本亦会公开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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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申请人必须于注册招股章程的当日,即P日之前的一个营业日(「P-1日」)上午11时或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GEM上市规则》第12.25条所述文件,以便从本交易所获取证明书以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向公司注册处注册其招股章程。将招股章程及任何辅助性文件送交至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乃新申请人的责任。新申请人应会在P-1日收到公司注册处发出的书面注册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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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若P-1日当天发出恶劣天气信号,与本交易所的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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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恶劣天气导致招股章程在公司注册处的注册以及实际发出及刊登日期有所延误,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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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招股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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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若P日当天上午9时有恶劣天气信号生效,新申请人必须采取所须行动,确保招股发售期不少于上述最短时间。如果因此而要修订招股章程所载的上市时间表,新申请人必须于恶劣天气信号改为较低信号或取消后的营业日发出公告,公布修订后的时间表。公告毋须本交易所审阅,新申请人亦毋须发出补充招股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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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或截止办理公开招股的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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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若预定开始办理认购申请当天(「A 日」)上午9 时至中午12 时期间任何时候有恶劣天气信号生效,A 日当天将不会开始办理认购申请。有关认购申请将改于下一个在上午9 时至中午12 时期间均没有恶劣天气信号的营业日(「A+1日」)的上午11 时45 分至中午12 时开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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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申请人必须在A+1日发出关于因恶劣天气信号而更改开始办理认购申请日期的公告,该公告毋须本交易所审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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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13条的发出上市批准信及登载分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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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交易所一般于上市前一个营业日(「L-1日」)发出上市批准信。分配公告必须在上市批准信发出后及L-1日下午11时或之前登载于本交易所网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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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已于2023年11月22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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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已于2023年11月22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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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已于2023年11月22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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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开始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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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新申请人的股份在本交易所恢复交易后才会开始买卖(即使只余半天)。至于市场交易安排的详情,新申请人须参考本交易所网页内的「交易时段及恶劣天气下的交易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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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申请人毋须作出有关恶劣天气信号生效期间交易安排的公告,因为有关交易安排的详情已登载于本交易所网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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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本应用指引于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 |
香港,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