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项应用指引 适用于新申请人就恶劣天气信号生效期间的安排
1. | 本应用指引列出自招股章程登记后至股份开始正式交易前期间若恶劣天气信号生效,与本交易所之间有关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就新上市发出的上巿文件及相关公告的各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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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使上述关于恶劣天气的安排更加清楚明确及避免市场混淆,新申请人应确保其招股章程内载列一旦遇上恶劣天气而影响其上市时间表时的安排。 | ||||||
发出登记招股章程的证明书 | |||||||
3. | 在招股章程刊登当天(「P日」),招股章程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本将会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登载于本交易所网页。若新申请人采纳了混合媒介要约(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6.04D(1)条),则申请表格的印刷本亦会公开派发。 | ||||||
4. | [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 ||||||
5. | 若恶劣天气信号于计划登记招股章程当日(即P日的前一个营业日)(「P-1日」)上午9时前发出而于中午12时仍然生效,新申请人有权作出以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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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 | 若恶劣天气信号于原定的P-1日上午9时前发出但于中午12时或之前取消,新申请人应在恶劣天气信号取消后尽快登记其招股章程,本交易所将于P-1日审阅相关文件。 | ||||||
6. | 若新申请人延后招股章程在公司注册处的登记以及实际发出及刊登招股章程的时间,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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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招股章程 | |||||||
7. | 若新申请人采纳了混合媒介要约(见《GEM上市规则》第16.04D(1)条),而原定P日当天有恶劣天气信号生效,可能导致分派纸本申请表的时间有所延误。新申请人必须采取所须行动,确保招股发售期不少于上述最短时间。如果因此而要修订招股章程所载的上市时间表,新申请人必须尽快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17至16.19条发出公告,公布修订后的时间表。公告毋须本交易所审阅,新申请人亦毋须发出补充招股章程。 | ||||||
开始或截止办理公开招股的认购申请 | |||||||
8. | 若预定开始办理认购申请当天(「A日」)上午9时至中午12时期间任何时候有恶劣天气信号生效,A日当天将不会开始办理认购申请。有关认购申请将改于下一个在上午9时至中午12时期间均没有恶劣天气信号的营业日上午11时45分至中午12时开始办理。 | ||||||
9. | 新申请人必须在A日发出关于因恶劣天气信号而更改开始办理认购申请日期的公告,该公告毋须本交易所审阅。 | ||||||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13条的发出上市批准信及登载分配公告 | |||||||
10. | 本交易所一般于上市前一个营业日(「L-1日」)发出上市批准信。分配公告必须在上市批准信发出后及L-1日下午11时或之前登载于本交易所网页。 | ||||||
11. | 已于2023年11月22日删除。 | ||||||
12. | 已于2023年11月22日删除。 | ||||||
13. | 已于2023年11月22日删除。 | ||||||
14. | [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 ||||||
15. | [已于2024年9月23日删除] | ||||||
16. | 本应用指引于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 |
香港,2020年10月1日
于2024年9月23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