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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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24个月内出售其原有业务,除非上市发行人向此等控制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其联系人所收购的资产,连同上市发行人在控制权转手后所收购的任何其他资产,能够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有关营业纪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