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1

就《上市规则》第14.90(2)条规定必须取得股东批准而言:

(1) 本交易所保留以下权利:即其可以规定以下人士在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须就赞成有关议决事项上的权利:

(a) 在董事会决定或批准有关交易或安排时,身份属于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及其联系人;或
 
(b) 若上市发行人没有控股股东,则指那些在董事会决定或批准有关交易或安排时,身份属于上市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的人士以及其各自的联系人。
 
  上市发行人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披露《上市规则》第2.17条规定的资料;及
 
(2) 上市发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39(6)及(7)条第13.40条、第13.4113.4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