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3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9年10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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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极端交易,上市发行人必须:

(1) 遵守《上市规则》第14.4814.53条适用于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规定。通函必须载有《上市规则》第14.63条第14.69条规定的资料;及

附注:如极端交易涉及一连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另见《上市规则》第14.57A条的规定。
 
(2) 委聘财务顾问就收购目标进行尽职审查,使其可根据《上市规则》附录二十九所载的规定格式作出声明。财务顾问必须在交易通函付印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声明。

附注: 有关财务顾问的规定,另见《上市规则》第13.87A13.87C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