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3A

如属极端交易,上市发行人必须:
 

(1)遵守《上市规则》第14.4814.53条适用于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规定。通函必须载有《上市规则》第14.63条第14.69条规定的资料;及

附注:如极端交易涉及一连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另见《上市规则》第14.57A条的规定。
 
(2)委聘财务顾问就收购目标进行尽职审查,使其可按《上市规则》附录E2所载履行其责任。

附注: 有关财务顾问的规定,另见《上市规则》第13.87A13.87C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