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八十六次修订 09/07/2007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及登载公告事宜的《主板上市规则》修订 (经修订规则的中文版只有无标记显示版本) (于2007年7月9日生效的为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部分;于2008年3月10日生效的为登载公告部分)
第八十五次修订 21/05/2007 与「披露易」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及其他修订
27/04/2007 有关结构性产品到期通告《主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25/06/2007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主板上市规则》综合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其他 -- 建议标题类别
第八十四次修订 01/01/2007 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第八十六次修订
更新日期: 29/02/2008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八十六次修订
《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 有关公告可在午膳登载时段内登载的时间已延长至下午2时的修订;
- 有关准许在午膳登载时段登载任何类别公告的修订;及
- 有关规定透过自动转账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的修订,以及明确说明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经纪佣金付款安排的修订,以反映现行市场常规。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登载公告
由2008年3月10日起,现时在交易时段以外的时间登载公告的限制将予放宽。与此同时,修改后的停牌政策将如本交易所于2008年2月1日刊发的新闻稿所述的方式应用。
现时,只有初步业绩公告、海外监管讯息、停牌公告以及「标准内容」及「超级内容」公告方可在午膳时段内透过香港交易所网站登载。由2008年3月10日起,发行人将获准在午膳时段内登载任何类别的公告,包括载有可能对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买卖及价格构成重大影响的资料的公告。
现时,可登载公告的午膳时段至下午1时30分止。由2008年3月10日起,此时段将延长半小时至下午2时。
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
根据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投资者支付的经纪佣金将由发行人透过自动转账直接存入有关交易所参与者的银行户口,改善过往以实物支票方式派付经纪佣金的做法,此有助适时及有秩序地执行首次公开招股程序。
《上市规则》规定,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是支付给交易所参与者或本交易所,要视乎成功申请的表格上有否盖上交易所参与者的印章。然而,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并无涉及实物申请表格,不可能盖上印章。实务中,若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附有交易所参与者经纪代号,发行人仍然透过股份过户登记处支付经纪佣金予有关的交易所参与者,若申请并无附有经纪代号,则付予本交易所。
《上市规则》附录八第7段的修订订明透过自动转账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以及明确说明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经纪佣金付款安排,以反映现行市场常规。
生效
有关登载公告的修订将于2008年3月10日生效。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修订已于2007年7月9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登载公告事宜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事宜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2月第八十五次修订
与「披露易」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及其他修订
更新日期: 31/05/2007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八十五次修订
与「披露易」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及其他修订
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取消刊发付费公告规定及推行新披露制度(「披露易」计划)的修订;在「披露易」计划下,按监管规定所披露的讯息须以电子方式呈交香港交易所网站发布;及
- 《上市规则》的其他多项轻微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披露易」计划
由2007年6月25日起,香港交易所将推行「披露易」计划,届时主板发行人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将会予以取消。这个计划的主要特色包括:
- 主板发行人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的电子呈交系统,以电子方式向香港交易所呈交其披露讯息。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公告必须在非交易时段呈交登载。
- 于第一阶段(即「披露易」计划生效日期起计六个月),主板发行人每次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其自设网站登载公告时,必须在报章上刊发通知。
- 在第一阶段开始后首12个月内,主板发行人如未有自设网站,则须于报章及香港交易所网站上登载公告全文。在这期间结束后,主板发行人必须自设网站。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在2006年7月刊发的「取消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及相关事宜」的征求意见总结,以及于2007年3月刊发的「公告登载无纸化」说明文件。上述两份文件均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浏览,网址分别为: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_c.pdf 及http://www.hkex.com.hk/chi/listing/edp/edp_consul/documents/ess_cp_c.pdf。
轻微修订
其他对《上市规则》的修订如下:
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英文名称
《上市规则》作了多项轻微修订,以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的英文名称。
会计相关释义及提述
《上市规则》作了若干轻微修订,以更新一项会计释义及多项会计提述。主要修订包括:
- 更改第1.01条中《香港财务汇报准则》的释义;
- 修订第3.24条,将先前提及「资深会员或会员」之处改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执业会计师」;
- 修订第4.03条,将先前提及「专业会计师」之处改为「执业会计师」;及
将编号56的常问问题中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
第14A.11(4)(c)条新增了注2,将「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的常问问题」编号56所载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使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亦可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而不会被视作关连人士。
有关借股安排的一般豁免
为利便股份分发及应付首次公开招股的超额配发所需,控股股东往往会寻求并获授豁免以能订立借股安排。现增设第10.07(3)条,将有关豁免编纳成规。
减低证监会交易征费
根据200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证券、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征费减低20%。《上市规则》附录八第5(2)段已作修订,以反映是项变动的同时,亦免除日后因收费进一步调整而须再行修订规则。
结构性产品的有效期届满通知
在发行人就其已发行的上市结构性产品有效期届满而刊发通知方面,第15A.82条已作修订,订明:
- 现金结算并附带自动行使选择权的结构性产品按原订届满日或到期日届满或到期时,毋须刊发通知;及
- 因强制收回事件「(取消事件」)以致结构性产品有效期届满或到期的有关通知,须于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当日登载。
生效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各项修订将于2007年6月25日生效。
第15A.82条(结构性产品有效期届满通知)的修订已于2007年4月27日生效。
其余的轻微修订将于2007年5月2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披露易」计划的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第15A.82条(结构性产品有效期届满通知)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轻微修订(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7年5月有关结构性产品到期通告《主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更新日期: 31/05/2007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八十五次修订
与「披露易」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及其他修订
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取消刊发付费公告规定及推行新披露制度(「披露易」计划)的修订;在「披露易」计划下,按监管规定所披露的讯息须以电子方式呈交香港交易所网站发布;及
- 《上市规则》的其他多项轻微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披露易」计划
由2007年6月25日起,香港交易所将推行「披露易」计划,届时主板发行人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将会予以取消。这个计划的主要特色包括:
- 主板发行人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的电子呈交系统,以电子方式向香港交易所呈交其披露讯息。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公告必须在非交易时段呈交登载。
- 于第一阶段(即「披露易」计划生效日期起计六个月),主板发行人每次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其自设网站登载公告时,必须在报章上刊发通知。
- 在第一阶段开始后首12个月内,主板发行人如未有自设网站,则须于报章及香港交易所网站上登载公告全文。在这期间结束后,主板发行人必须自设网站。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在2006年7月刊发的「取消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及相关事宜」的征求意见总结,以及于2007年3月刊发的「公告登载无纸化」说明文件。上述两份文件均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浏览,网址分别为: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_c.pdf 及http://www.hkex.com.hk/chi/listing/edp/edp_consul/documents/ess_cp_c.pdf。
轻微修订
其他对《上市规则》的修订如下:
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英文名称
《上市规则》作了多项轻微修订,以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的英文名称。
会计相关释义及提述
《上市规则》作了若干轻微修订,以更新一项会计释义及多项会计提述。主要修订包括:
- 更改第1.01条中《香港财务汇报准则》的释义;
- 修订第3.24条,将先前提及「资深会员或会员」之处改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执业会计师」;
- 修订第4.03条,将先前提及「专业会计师」之处改为「执业会计师」;及
- 修订附录七C部第9(1)(h)段注9.4,将先前提及「香港会计标准」之处改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
将编号56的常问问题中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
第14A.11(4)(c)条新增了注2,将「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的常问问题」编号56所载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使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亦可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而不会被视作关连人士。
有关借股安排的一般豁免
为利便股份分发及应付首次公开招股的超额配发所需,控股股东往往会寻求并获授豁免以能订立借股安排。现增设第10.07(3)条,将有关豁免编纳成规。
减低证监会交易征费
根据200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证券、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征费减低20%。《上市规则》附录八第5(2)段已作修订,以反映是项变动的同时,亦免除日后因收费进一步调整而须再行修订规则。
结构性产品的有效期届满通知
在发行人就其已发行的上市结构性产品有效期届满而刊发通知方面,第15A.82条已作修订,订明:
- 现金结算并附带自动行使选择权的结构性产品按原订届满日或到期日届满或到期时,毋须刊发通知;及
- 因强制收回事件「(取消事件」)以致结构性产品有效期届满或到期的有关通知,须于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当日登载。
生效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各项修订将于2007年6月25日生效。
第15A.82条(结构性产品有效期届满通知)的修订已于2007年4月27日生效。
其余的轻微修订将于2007年5月2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披露易」计划的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第15A.82条(结构性产品有效期届满通知)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轻微修订(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7年5月有关「披露易」计划的《主板上市规则》综合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更新日期: 31/05/2007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八十五次修订
敬启者﹕
与「披露易」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及其他修订
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取消刊发付费公告规定及推行新披露制度(「披露易」计划)的修订;在「披露易」计划下,按监管规定所披露的讯息须以电子方式呈交香港交易所网站发布;及
- 《上市规则》的其他多项轻微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披露易」计划
由2007年6月25日起,香港交易所将推行「披露易」计划,届时主板发行人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将会予以取消。这个计划的主要特色包括:
- 主板发行人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的电子呈交系统,以电子方式向香港交易所呈交其披露讯息。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公告必须在非交易时段呈交登载。
- 于第一阶段(即「披露易」计划生效日期起计六个月),主板发行人每次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其自设网站登载公告时,必须在报章上刊发通知。
- 在第一阶段开始后首12个月内,主板发行人如未有自设网站,则须于报章及香港交易所网站上登载公告全文。在这期间结束后,主板发行人必须自设网站。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在2006年7月刊发的「取消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及相关事宜」的征求意见总结,以及于2007年3月刊发的「公告登载无纸化」说明文件。上述两份文件均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浏览,网址分别为: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_c.pdf 及http://www.hkex.com.hk/chi/listing/edp/edp_consul/documents/ess_cp_c.pdf。
轻微修订
其他对《上市规则》的修订如下:
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英文名称
《上市规则》作了多项轻微修订,以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的英文名称。
会计相关释义及提述
《上市规则》作了若干轻微修订,以更新一项会计释义及多项会计提述。主要修订包括:
- 更改第1.01条中《香港财务汇报准则》的释义;
- 修订第3.24条,将先前提及「资深会员或会员」之处改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执业会计师」;
- 修订第4.03条,将先前提及「专业会计师」之处改为「执业会计师」;及
- 修订附录七C部第9(1)(h)段注9.4,将先前提及「香港会计标准」之处改为《香港财务汇报准则》。
将编号56的常问问题中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
第14A.11(4)(c)条新增了注2,将「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的常问问题」编号56所载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使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亦可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而不会被视作关连人士。
有关借股安排的一般豁免
为利便股份分发及应付首次公开招股的超额配发所需,控股股东往往会寻求并获授豁免以能订立借股安排。现增设第10.07(3)条,将有关豁免编纳成规。
减低证监会交易征费
根据200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证券、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征费减低20%。《上市规则》附录八第5(2)段已作修订,以反映是项变动的同时,亦免除日后因收费进一步调整而须再行修订规则。
结构性产品的有效期届满通知
在发行人就其已发行的上市结构性产品有效期届满而刊发通知方面,第15A.82条已作修订,订明:
- 现金结算并附带自动行使选择权的结构性产品按原订届满日或到期日届满或到期时,毋须刊发通知;及
- 因强制收回事件「(取消事件」)以致结构性产品有效期届满或到期的有关通知,须于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当日登载。
其他
第八十四次修订
更新日期: 13/11/2006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八十四次修订
《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条文修订;
- 《上市规则》中有关结构性产品的条文修订;
- 《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条文修订;及
- 《上市规则》中有关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主席角色的条文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2004年10月,联交所与证监会就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联合进行的谘询作出总结。于2004年10月19日刊发的谘询总结报告(《2004年总结》)中,联交所及证监会指出,基于谘询中所接获的回应意见,日后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者,将负责有关担任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的企业融资顾问的资格评核,以及有关其操守的持续监督、纪律及执行等工作;至于联交所作为市场营运者,则应继续负责执行及管理《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有关尽职审查的应用指引。
《2004年总结》说明,证监会将就其发牌制度的修订进行谘询,而为避免监管重,联交所拟在谘询完成后即从《上市规则》中撤去现行的资格条件规定。
证监会已完成第二阶段谘询,并于2006年4月刊发谘询总结。因此,联交所现拟按《2004年总结》所述修订《上市规则》。
主要修订
《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载述如下。
- 现时,要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有关公司必须为联交所所接纳。联交所对何谓可接纳的条件有其既定常规。为贯彻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资格监管上不致出现重的原则,《上市规则》将予修订,订明联交所只会准许一家持有证监会发出的适当牌照或获证监会适当注册的公司,担任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有关例子请参考《上市规则》第1.01条有关保荐人及第3A.01条有关合规顾问的经修订定义。
- 同样,联交所将不再担当监察公司是否持续符合可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工作资格的角色。再者,为贯彻《2004年总结》,这方面的工作将由证监会全权负责。
- 《上市规则》将予修订,以配合证监会全权负责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纪律处分及制裁。不过,在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表现的相关事宜上,联交所仍会继续按需要去配合证监会的工作。
生效
上述规则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有关过渡安排载于增订的《上市规则》第3A.31条。
有关结构性产品的修订
《上市规则》第十五A章已作出修订,以配合证监会于2006年3月31日发表的「香港衍生权证市场 ─ 未来路向;证监会六点方案的谘询结果」(谘询结果)所载的建议。谘询结果建议:
- 准许发行人可以在持有已发行产品50%或以下的情况下进行增发;
- 就发行与现有权证完全或大致相同的权证而言,放宽最低发行价及到期期限的限制;
- 禁止佣金回扣及奖励计划。
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是为实现上述建议。
此外,若发行人备有充足资讯管理安排,现时发行人不准就其拥有股价敏感资料的相关证券发行结构性产品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生效
上述规则修订已于2006年9月30日起生效。
有关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修订
《上市规则》经已修订,使上市提名委员会及联交所董事会可分别提名及委任多于一名的上市委员会副主席。委任多于一名的副主席将可减轻上市委员会副主席的工作量,亦有助促进上市委员会主席一职的继任培育计划。
生效
上述《上市规则》的修订已于有关修订发布当天(即2006年9月22日)生效。
有关证监会主席角色的修订
《上市规则》第三十八章载有有关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证券在联交所上市的规定。
应证监会的要求,《上市规则》第38.08条经已修订,将该条内对证监会主席的提述改以证监会行政总裁取代。
生效
上述《上市规则》的修订已于有关修订发布当天(即2006年9月22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结构性产品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及有关证监会主席角色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