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次修订

更新日期:  29/02/2008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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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次修订

 
敬启者﹕

《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公告可在午膳登载时段内登载的时间已延长至下午2时的修订; 
  • 有关准许在午膳登载时段登载任何类别公告的修订;及 
  • 有关规定透过自动转账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的修订,以及明确说明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经纪佣金付款安排的修订,以反映现行市场常规。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登载公告

由2008年3月10日起,现时在交易时段以外的时间登载公告的限制将予放宽。与此同时,修改后的停牌政策将如本交易所于2008年2月1日刊发的新闻稿所述的方式应用。

现时,只有初步业绩公告、海外监管讯息、停牌公告以及「标准内容」及「超级内容」公告方可在午膳时段内透过香港交易所网站登载。由2008年3月10日起,发行人将获准在午膳时段内登载任何类别的公告,包括载有可能对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买卖及价格构成重大影响的资料的公告。

现时,可登载公告的午膳时段至下午1时30分止。由2008年3月10日起,此时段将延长半小时至下午2时。

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

根据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投资者支付的经纪佣金将由发行人透过自动转账直接存入有关交易所参与者的银行户口,改善过往以实物支票方式派付经纪佣金的做法,此有助适时及有秩序地执行首次公开招股程序。

《上市规则》规定,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是支付给交易所参与者或本交易所,要视乎成功申请的表格上有否盖上交易所参与者的印章。然而,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并无涉及实物申请表格,不可能盖上印章。实务中,若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附有交易所参与者经纪代号,发行人仍然透过股份过户登记处支付经纪佣金予有关的交易所参与者,若申请并无附有经纪代号,则付予本交易所。

《上市规则》附录八第7段的修订订明透过自动转账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以及明确说明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经纪佣金付款安排,以反映现行市场常规。

生效

有关登载公告的修订将于2008年3月10日生效。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修订已于2007年7月9日生效。 

按此浏览有关对登载公告事宜的修订。 

按此浏览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事宜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