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则条文

    • C.5.1

      董事会应定期开会,董事会会议应每年召开至少四次,大约每季一次。预计每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皆有大部分有权出席会议的董事亲身出席,或透过电子通讯方法积极参与。因此,董事会定期会议并不包括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取得董事会批准。

    • C.5.2

      董事会应订有安排,以确保全体董事皆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董事会定期会议议程。

    • C.5.3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发出至少14天通知,以让所有董事皆有机会腾空出席。至于召开其他所有董事会会议,应发出合理通知。

    • C.5.4

      经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应备存董事会及辖下委员会的会议纪录,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 C.5.5

      董事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应于合理时段内先后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全体董事,初稿供董事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

    • C.5.6

      董事会应该商定程序,让董事按合理要求,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发行人支付。董事会应议决另外为董事提供独立专业意见,以协助他们履行其对发行人的责任。

    • C.5.7

      若有大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紧密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会会议。
       
      注: 在符合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其注册成立地的法律及法规的情况下,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途径参与会议的董事可计算为亲身出席董事会会议。
       

    • C.5.8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议程及相关会议文件应全部及时送交全体董事,并至少在计划举行董事会或其辖下委员会会议日期的三天前(或协定的其他时间内)送出。董事会其他所有会议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亦应采纳以上安排。

    • C.5.9

      管理层有责任向董事会及其辖下委员会提供充足的适时资料,以使董事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管理层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可靠。董事要恰当履行董事职责,他们在所有情况下皆不能单靠管理层主动提供的资料,有时董事还需自行作进一步查询。任何董事若需要管理层提供其他额外(管理层主动提供以外)的资料,应该按需要再作进一步查询。因此,董事会及个别董事应有自行接触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途径。

    • C.5.10

      所有董事均有权查阅董事会文件及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形式及素质应足以让董事会能就提呈董事会商议事项作出知情有根据的决定。对于董事提出的问题,发行人必须尽可能作出迅速及全面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