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5.3 C.5.5 › C.5.4 经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应备存董事会及辖下委员会的会议纪录,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 C.5.3 C.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