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文件内容规定

    • 附录D1A 股本证券

       
      适用于其股本从未上市的发行人寻求将其股本证券上市
       

      有关发行人、其顾问及上市文件的一般资料
       

      1.发行人的全名。
       
      2.刊载下列声明:

      「本文件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GEM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发行人的资料;发行人的董事愿就本文件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文件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附注1)
       
      3.发行人的主要银行、保荐人、整体协调人、任何其他银团成员、授权代表、律师、股票过户登记处及信托人(如有)及是次发行的律师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3A.已经或应该向保荐人支付的总费用。
       
      3B.已经或应该向所有银团成员支付的总费用(以认购及/或配售部分的建议集资总额的某个百分率列示)及已经或应该向所有银团成员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
       
      4.核数师的名称、地址及专业资格。
       
      5.发行人的注册或成立日期及所在国家及发行人注册或成立所根据的法定权力。
       
      6.如发行人并非在香港注册或成立,其总办事处地址、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如有)、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的香港营业地址,以及在香港授权代其接收传票及通告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
       
      7.

      公司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有关下列各项的条文或详尽的条文摘要:
       

      (1)董事可就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议、安排或合约投票的有关权力;
       
      (2)董事可(在并无独立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就其本身或董事会内任何成员的酬金(包括退休金或其他利益)投票的有关权力,以及有关董事酬金的任何其他条文;
       
      (3)董事会可行使的借贷权力及该项借贷权力如何可予更改;
       
      (4)在某个年龄限制下董事告退或毋须告退的有关规定;
       
      (5)董事的资格股;
       
      (6)股本的转变;
       
      (7)收息权利开始失效的时限,以及该项失效规定实施的对象;
       
      (8)证券转让的安排及(如属许可)有关证券自由转让的任何限制;及
       
      (9)对发行人的证券的所有权所实施的任何限制。
       
      8.
      (1)任何发起人的姓名。如发起人为一间公司,须说明其已发行股本的数额、股本中缴足股款的股份数目、注册成立日期、董事姓名、银行及核数师名称,以及本交易所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附注2)
      (2)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年内支付、配发或给予或建议支付、配发或给予任何发起人任何现金、证券或其他利益,以及该项付款、配发或其他利益的代价的有关详情。
       
      9.

      如上市文件刊载一项指称由一名专家作出的声明,须说明:
       

      (1)该专家的资格及该专家是否持有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股权,或是否拥有可以认购或提名其他人士认购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证券的权利(不论从法律角度而言是否可予行使);若是,则详加说明;
       
      (2)该专家已就上市文件的刊发以书面表示同意以其刊出的形式及涵义刊载其声明,且并无撤回该项同意;及
       
      (3)该专家作出声明的日期及该项声明是否由该专家作出以供上市文件刊载。
       
      10.
      如属适用,若无刊载关于已提出遗产税赔偿保证的声明,须说明董事会获悉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不大可能需要负担重大的遗产税责任。(本交易所可要求以持续担保支持该等赔偿保证。)
       
      11.
      发行人任何部分的股本或债务证券在其上市或买卖,或正在或建议寻求在其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详情,以及在每间该等交易所及交易所之间的买卖及交收安排的有关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12.
      有关放弃或同意放弃日后派发的股息的任何安排的详情。
       
      13.
      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24个月内就发行或出售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股本而给予任何佣金、折扣、经纪佣金或其他特别条件的有关详情,以及收取任何该等款项或利益的董事或候任董事、发起人或专家的姓名(如载于上市文件者)及其收取款项或利益的数额或比率,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3及9)
       
      13A.
      [已于2009年1月1日删除]
       
      关于寻求上市的证券的资料,以及其发行及分配的条款及条件
       
      14.
      (1)关于已向或将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证券上市及买卖的声明;
       
      (2)关于已作出促使该等证券获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一切所需安排的声明;
       
      (3)关于买卖发行人证券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而投资者应寻求其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有关结算安排详情,以及该等安排如何影响其权利及权益的意见的声明;及
       
      (4)关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适用于该证券的「指定最低百分比」的声明。若「指定最低百分比」于文件的刊发日仍未能厘定,应提供一个具指引性的范围。
       
      15.
      (1)发行的性质及数量(或如未厘定,最高及最低数量),包括已予或将予增设及╱或发行的证券数目,以及寻求上市证券的有关详情,包括有关该等证券所附条款的摘要。
       
      (2)发行是否已予包销;如「是」,已予包销的程度;如未获全数包销,则列出发行人进行发行所必须筹集的最低金额(如有)(并参阅第48段)。
       
      (3)

      下列与申请上市证券(公开或私人)的发行及分配条款及条件有关的资料(该项发行或分配与上市文件的刊发一并进行或已于上市文件刊发前12个月内进行):
       

      (a)有关证券的发售基准的详尽资料,包括公开或私人发行的总额及(如属适用)按类别发售的证券的数目,以及参照《GEM上市规则》第13.0113.02条有关股份的配发基准的详尽资料;
       
      (b)如公开或私人发行或配售乃在香港市场及香港以外市场同时进行,并且就若干该等市场已保留或正保留一批证券,则须予说明;
       
      (c)每张证券的发行价或发售价,并说明每张证券的面值;
       
      (d)按发行或发售价付款的方法;
       
      (e)先买权的行使方法及认购权是否可以转让;
       
      (f)于上市文件刊发后发行或发售证券接受认购申请期间、认购申请开始登记的日期及时间,以及收款银行的名称;(附注5)
       
      (g)寄发证券的方法及时限,并说明是否会发出临时所有权文件;
       
      (h)发行如属部分╱全部包销的情况,为发行人包销证券的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概况;如非包销全部证券,则说明未予包销的数目;
       
      (i)有关包销协议(如有)内可能影响包销商在开始发行后根据协议须履行责任的任何条款的详情;
       
      (j)如属发售以供认购或发售现有证券,证券出售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概况,或如出售人超过10名,10名主要出售人的详情,并说明其他出售人的数目;及发行人的任何董事在是次发售现有证券中实益拥有任何证券的详情;及
       
      (k)按《GEM上市规则》第16.13条的规定,预期将于本交易所网页刊登公开售股的结果及配发基准的日期或概约日期,预期刊登公布的报章名称(如有),以及预期遵照《GEM上市规则》第16.16条的规定在本交易所网站公布配售结果的日期或适当日期。
       
      16.
      如寻求上市的是附有固定股息的证券,溢利股息比率的有关详情。
       
      17.
      寻求上市的证券在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24个月内发行,或将予发行以换取现金,说明是次发行的净收益或有关该项净收益的估计,以及详细说明该项收益已作或拟作何种用途。(附注8)
       
      18.

      如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寻求上市:
       

      (1)就该等权利的行使可予发行证券的最高限额;
       
      (2)该等权利的行使期及行使权开始生效的日期;
       
      (3)行使该等权利时应付的款项;
       
      (4)转让或传送该等权利的安排;
       
      (5)持有人在发行人清盘时的权利;
       
      (6)就发行人股本的变更而更改证券的认购或购买价或数目的安排;
       
      (7)持有人参与发行人进一步分配及╱或发售证券的权利(如有);及
       
      (8)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任何其他重要条款的概要。
       
      19.

      如寻求上市的是可转换股本证券:
       

      (1)与可转换股本证券有关的股本证券的性质及所附权利的有关资料;及
       
      (2)转换、交换、认购或购买的条件及程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该等条件及程序可予修订的详细资料。
       
      20.
      (1)任何须支付或建议支付的初步费用的详情,以及该等费用应由那一方支付。(附注2)
       
      (2)是次发行及申请上市的费用或预计费用(如该项费用并未列入有关初步费用的说明内),以及该等费用应由那一方支付。
       
      21.
      说明用作支持寻求上市的每类证券的净有形资产(已计及如上市文件内所详述将予发行的新证券)。(附注11)
       
      22.
      开始买卖日期(如已知悉)。
       
      有关发行人股本的资料
       
      23.
      (1)发行人的法定股本、已发行或同意发行的股份数目、已缴足的股款、股份的面值及类别。
       
      (2)任何未赎回的可转换债务证券的数目,以及有关转换、交换或认购该等证券的条件及程序的详情。
       
      24.
      创立人股份或管理人股份或递延股份(如有)的详情及数目,以及该等股份持有人在有关集团的资产及溢利中拥有权益的性质及数量。
       
      25.
      (1)股东的投票权。
       
      (2)如有超过一类股份,说明每类股份在投票、股息、股本、赎回方面所附有的权利,以及有关增设或进一步发行享有权利较每类股份(最低级别的股份除外)优先或与其同等的股份的资料。
       
      (3)更改该等权利须取得的同意的有关摘要。
       
      26.

      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年内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股本变动详情,包括下列各项:
       

      (1)如任何该等股本已经或建议以非现金缴足股款或未缴足股款的方式发行,该等股本已经或建议发行时所换取的代价的有关详情;如属未缴足股款方式的发行,则包括已缴股款的数额;及
       
      (2)如任何该等股本已经或建议发行以换取现金,有关该等股本的发行价格及条款的详情、给予任何折扣或其他特别条款的细节及(若未缴足股款)分期股款的缴付日期连同欠付的催缴或分期股款的全部数额,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3)
       
      27.
      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股本附有期权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附有期权的详情,包括已经或将会授出期权所换取的代价、期权的价格及行使期、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3)

      如期权已经或同意授予所有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或任何类别的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或按股份期权计划授予参与人,则(就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而言)只须记录有关事实,而毋须载明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7A.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的资料,包括此等控股股东的姓名、其占发行人股本的权益总额,以及列载一项声明,以解释发行人如何认为其在上市后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之外经营业务,并说明发行人作此声明所基于任何事项的详情。
       
      有关集团业务的一般资料
       
      28.
      (1)
      (a)有关集团业务的一般业务性质及倘经营两项或以上活动,就溢利或亏损、动用的资产或任何其他因素而言属重大事项,则须载列此等数字及解释,以显示每项活动的相对重要性及所销售的产品及╱或提供的服务的主要类别详情,并须就此等资料作出注释,包括业务变动、业务发展及其对该项业务的业绩影响,此外还须包括市场状况变动、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及其对该集团业绩的影响,所占市场份额或地位的变动及收入和边际利润的变动。倘该集团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或在发行人的其他根据地以外进行交易,须呈报一份有关该等业务活动的地域性分折。倘该集团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或在发行人的其他根据地以外拥有重大比例的资产,须呈报一份报告,就该等资产的所在地和金额及位于香港的资产总额提供最合适说明。(附注4)
       
      (b)

      有关主要客户(即非与消费物品或服务有关的最终客户,及有关消费物品或服务的最终批发商或零售商)(视乎情况而定)及供应商(即非资本性物品的最终供应商)的附加资料如下:
       

      (i)该集团最大供应商应占的采购百分比的说明;
       
      (ii)该集团前五大供应商合共应占的采购百分比的说明;
       
      (iii)该集团最大客户应占销售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百分比的说明;
       
      (iv)该集团前五大客户合共应占销售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百分比的说明;
       
      (v)有关任何董事、其紧密联系人等或任何股东(据董事会所知拥有5%以上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者)在上述(i)至(iv)项披露的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权益的说明,或倘并无此等权益,亦作出相应的说明;
       
      (vi)倘按上述第(ii)项所需披露的百分比少于30%,则须列明该事实,并可删去上述第(i)、(ii)及(v)项(有关供应商)所需的资料;及
       
      (vii)倘按上述第(iv)项所需披露的百分比少于30%,则须列明该事实,并可删去上述第(iii)、(iv)及(v)项(有关客户)所需的资料。
       
       第28(1)(b)分段适用于其业务或部分业务有关供应任何物品或服务的所有发行人。倘为服务业务客户可包括顾客。
       
       倘有关消费物品,客户应指最终批发商或零售商,除非发行人的业务包括批发或零售业。所有其他情况客户应指最终客户。
       
       供应商基本指那些经常及特别为发行人业务或运作供应所需的物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而不包括一些有普遍供应或随时获得的(例如水、电等)物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此外一些提供财务服务的发行人(如银行及保险公司),因披露供应商资料属于有限或无价值,此等发行人可免除披露供应商资料。
       
       如有关于第28(1)(b)分段的任何疑问,请向本交易所查询。(附注9)
       
      (2)如发行人为有关集团的成员公司,该有关集团的简介,包括发行人在该有关集团内所占的地位及(如属附属公司)发行人各控股公司持有(直接或间接)股份的名称及数目。
       
      (3)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承租或租购机器设备超过一年的任何合约(就有关集团的业务而言为重要者)的详情。
       
      (4)就有关集团的业务而言为重要的任何商标、专利权或其他知识或工业产权的有关详情,以及如该等因素对有关集团的业务或盈利能力属十分重要者,说明有关集团倚赖该等因素的程度。
       
      (5)过去24个月内有关集团在研究及发展新产品及生产程序方面所采取的政策的资料(如属重要者)。
       
      (6)有关集团的业务在过去24个月内出现任何中断(对其财政状况可能有或已有重大影响)的详情。
       
      (7)集团聘用的雇员人数及过去24个月内的变动,倘此等变动属重大者,则(如有可能)须附有按业务的主要类别的受雇人员的分析。在相关的情况下,还应提供雇员酬金、酬金政策、花红和股份计划及培训计划的详情。
       
      (8)有关集团进行或计划进行的主要投资(如有)的详情(包括地点),该等投资包括机器设备、厂房及研究及发展。(附注3)
      29.
      (1)就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本均由发行人持有或拟持有(直接或间接)的公司,或该公司的溢利或资产使或将使会计师报告或下期公布账目内的数字显著增大,详述有关该公司的名称、注册或成立日期及所在国家(无论是公众或私人公司)、业务的一般性质、已发行股本及发行人持有或拟持有其已发行股本的比例。
       
      (2)就有关集团而言,详述主要机构的所在地点。(附注3)
       
      30.
      如属以介绍方式上市,一项指出并无计划改变业务性质的声明。
       
      31.
      (1)关于影响从香港以外地区将溢利汇回或将资金调回香港的任何限制的详情。
       
      (2)由属海外发行人的任何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有足够外汇以支付预测或计划的股息以及支付到期的外汇负债的声明,并说明有关外汇预期来源的详情。如海外发行人无外汇负债,则发表有关意思的否定声明。
       
      有关集团的财政资料及前景
       
      32.

      于实际可行的最近日期(必须列明)结算,载有下列资料(如属重大),并按综合基准编制的报表:
       

      (1)有关集团已发行及未赎回,及法定或以其他方式设立但未发行的任何债务证券的总额及定期贷款的总额,以及区分为有担保、无担保、有抵押(不论该项抵押由发行人或第三者提供)及无抵押的定期贷款及总额,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2)有关集团一切其他借款或属于借款性质的债项总额。该等借款或债项包括银行透支及承兑负债(一般商业票据除外)或承兑信贷或租购承担、区分为有担保、无担保、有抵押及无抵押的借款及债项,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3)有关集团的一切按揭及抵押,或适当的否定声明;及
       
      (4)有关集团的任何或然负债或担保的总额,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5)

      就以下事项作出评论:
       

      (a)有关集团的资金流动性及财政资源。这可包括对检讨期末的借款水平、借款需求的季节性、借款到期偿还概况及承诺的借款额度等各方面的评论。有关资本开支的承诺及授权方面的集资需求亦可提及;及
       
      (b)集团的资本架构。这可包括债务到期偿还概况、使用的资本工具类别、货币及利率结构。评论范围还可涉及集资,以及就控制财政活动方式而言的财政政策及目标;作出借贷及所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单位;按固定利率所作的借贷程度;使用金融工具作对冲用途及外币投资净额以货币借贷及其他对冲工具进行对冲的程度。
       

      有关集团内成员公司之间的负债通常不予理会,但如有需要,应就此作出声明。(附注3及4)
       

      33.
      (1)一份显示有关集团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的收入的报表,其中须解释计算该等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较重要的业务的合理分类。如属集团机构,其成员公司之间的销售额应不包括在内。
       
      (2)

      有关董事酬金的下列资料:
       

      (a)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每个财政年度的董事袍金总额;
       
      (b)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每个财政年度董事的基本薪金、房屋津贴、其他津贴及实物利益总额;
       
      (c)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每个财政年度为董事或离任董事所作的退休金计划供款总额;
       
      (d)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每个财政年度,按发行人或其集团或其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意愿或其业绩已支付予董事或董事应收的红利的总额(不包括下列(e)及(f)项所披露的款额);
       
      (e)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每个财政年度已支付予董事或董事应收作为促使其加盟或一旦加盟发行人时的款项总额;
       
      (f)有关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每个财政年度已支付予董事或离任董事,或其应收作为放弃发行人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董事职位或任何管理人员职位的付款总额,区分出合约订明的付款及其他付款(不包括上述(b)至(e)项披露的款额);及
       
      (g)有关任何董事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每个财政年度已放弃或同意放弃任何薪酬的任何安排详情。
       

      第(b)至第(f)分段(包括首尾两段)所披露的款项乃根据《公司条例》第383(1)(a)至(c)条(包括首尾两段)要求在香港注册的发行人会计报告内披露的款额的分析。就《GEM上市规则》而言,第383(1)(a)至(c)条(包括首尾两段)的要求适用于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发行人。
       

       倘任何董事按合约规定享有固定款额的红利派发,该款额在性质上多属基本薪金,因此必须按上述第(b)分段予以披露。
       
       除了酌情的花红派发外,董事按合约规定享有的所有非定额花红派发,连同厘定有关款额的基准,均须按上述第(d)分段予以披露。
       
       上述第(2)分段所需的资料须按个别董事或离任董事分析,以便区分何者属独立非执行董事(如有)(惟毋须披露任何个别人士的姓名)。(附注9)
       
      (3)

      该年度在发行人或有关集团获最高酬金(不包括已缴付或应缴付该名人士的销售佣金)的五名人士的附加资料。倘该五名人士均为发行人的董事及本条所需资料已在第33(2)段所规定的董事薪酬项下予以披露,则须就此事实作适当的声明而毋须任何附加披露。倘一位或以上的最高酬金人士的资料并未列入上述董事薪酬一项,则下列资料须予披露:
       

      (a)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每个财政年度的基本薪金、房屋津贴、其他津贴及实物利益总额;
       
      (b)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每个财政年度为退休金计划所作的供款总额;
       
      (c)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每个财政年度,按发行人、其集团或其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意愿或其业绩已支付或应收到的红利的总额(不包括下列(d)及(e)项所披露的款额);
       
      (d)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每个财政年度作为促使其加盟或一旦加盟发行人或有关集团时已支付或应收到的款项总额;及
       
      (e)有关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每个财政年度作为放弃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管理人员职位,已支付或应收到之报酬总额,区分出合约订明的付款及其他付款。(不包括上述(a)至(d)项披露的款额)。
       
       毋须披露获最高酬金的个别人士的身份。
       
       此等披露的目的在于使股东了解公司的固定管理成本,因此透过销售佣金而获得较高酬金的雇员毋须列入本披露内。
       
      (4)

      除相关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披露,有关退休金计划的下列资料:
       

      (a)解释如何计算供款或如何为福利计划筹资的方法的简要说明;
       
      (b)倘属清楚界定的供款计划,有关雇主是否可以动用已丧失权利的供款(雇员在获得完全保留该笔供款数额的权利前退出该计划,由雇主代雇员处理)以减低现有的供款水平,倘可以动用,则列出该年度内所动用的数额及在截至资产负债表结算日可用作该项用途的数额;及
       
      (c)

      倘属清楚界定的福利计划,载列最近期的正式精算评估或对计划进行持续检讨的最新正式结果的简要说明。其中须包括下列披露:
       

      (i)精算师的姓名及资格,所用的精算方法和主要精算假设的简要说明;
       
      (ii)在进行评估或审核当日,该计划中资产的市值(除非该资产由一名独立受托人管理,则可免除此项资料);
       
      (iii)以百分比表示的筹资水平;及
       
      (iv)就上述(iii)项所示的任何重大盈余或不足作出评论(包括不足的数额)。
       
      (5)除发行人乃属银行的情形之外,截至会计期间结束时有关发行人可供分派予股东的储备的声明。
       
      34.
      (1)发行人须事先与其保荐人确定是否在上市文件中列载盈利预测。如任何上市文件内载有盈利预测,必须清楚明确和以清晰的方式呈列,并说明其所根据的各项主要假设,包括商业假设。该项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必须由申报会计师审阅并作出报告,而上市文件必须刊载该份报告。保荐人亦须确信有关盈利预测是董事会经过适当与审慎的查询后方行制订的,并须就此作出报告,该报告亦须在上市文件内刊载。
       
       就此而言,「盈利预测」是指任何有关盈亏的预测(不论所用的字眼),同时包括任何(明示或暗示)可计算未来盈亏预期水平的陈述(不论是明示还是通过参照过往盈亏或任何其他基准或参考标准的方式表示),也包括以下的任何盈亏估计:即对一个已期满会计期间作出的盈亏估计,而有关的会计期间虽已期满,但上市发行人尚未审计或公布有关的业绩。任何发行人收购资产(物业权益(按《GEM上市规则》第8.01(3)条定义)除外)或业务的估值,若建基于折现现金流量或对利润、盈利或现金流量的预测,亦会被视作盈利预测。
       
      (2)载于《GEM上市规则》第17.1517.21条有关发行人向借款人提供财务贷款的资料详情(如适用)及其他有关资料。
       
      35.
      一项关于申报会计师作出的会计师报告是否非标准报告的声明。如是非标准报告,则必须全文转载,并说明使其发出非标准报告事项的原因。
       
      36.

      提供一项足够营运资金的声明,即据董事会认为,集团有足够所需的营运资金,可供有关集团由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内运用。若没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则说明董事会建议提供其认为需要的额外营运资金的方法。(附注3)
       

      附注:如属矿业公司,则为董事认为发行人有足够营运资金应付集团现时所需125%的声明。
       
      37.
      根据第七章所作出的会计师报告。
       
      38.
      董事会就有关集团自会计师报告所申报期间结束以后财政或经营状况出现任何重大的不利转变而发出的声明,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39.
      [已于2012年1月1日删除]
       
      40.
      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尚未了结或对其构成威胁的重要诉讼或索偿要求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3)
       
      有关发行人管理阶层的资料
       
      41.
      (1)每位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或拟担任董事及拟担任高层管理人员的全名、住址或办公地址。若董事或拟担任董事有任何前度名字或别名,则亦应披露。此外,须提供发行人每位董事或拟担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拟担任高层管理人员的简短履历资料。此等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其于发行人或有关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职位、其于发行人或有关集团的服务年期(包括当其时及过去三年内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及各股东所需知道的有关该等人士的能力和人格的其他资料(如业务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法定或监管机构对其作出的任何公开制裁的详情)。就每名董事、候任董事、监事及候任监事的履历资料而言,有关资料不得少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就董事或监事的委任或调职发表的公告所须披露的内容。倘任何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与其他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存在以下任何一种关系者,须予披露,此等关系为配偶、同居配偶;任何亲属关系如任何年龄的子女或继子女、父母或继父母、兄弟、姊妹、继兄弟或继姊妹、岳母、岳父、公公、婆婆、女婿、媳妇、姊(妹)夫或兄嫂(弟妇)。倘发行人的任何董事或拟担任董事为另一间公司的董事或雇员,及该公司拥有发行人股份或相关股份权益或淡仓,而此等权益或淡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须向发行人披露,则此事实须予披露。(附注9及12)
       
       发行人的董事应负责决定个别人士(一个或以上)为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可包括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集团内分科、部门或其他营运单位的主管,及发行人的董事认为合适的。
       
      (2)如发行人为矿业公司并欲申请豁免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8A.04条的有关营业纪录期的规定,则须列出第41(1)段所述人士至少五年与矿业公司从事的勘探及╱或开采业务有关的管理专长及经验。
       
      42.
      (1)

      以下各人(如有)的全名及专业资格:
       

      (a)发行人的公司秘书。
       
      (b)[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2)获委入发行人审核委员会的个别人士姓名、其履历及其于GEM、主板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公司现时及过去所担任的董事职位(如有),以及有关该审核委员会的职能简介。
       
      43.
      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及(如有不同)总办事处及过户处地址。
       
      44.
      《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适用的任何股份计划的详细资料。
       
      45.
      (1)

      说明发行人每名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在发行人或任何相联法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相联法团)的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拥有的权益或淡仓,而该等权益或淡仓:
       

      (a)(包括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被假设或视为拥有的权益或淡仓)须于发行人的证券上市后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通知发行人及本交易所;或
       
      (b)须于该发行人的证券上市后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规定列入其所提及的登记册;或
       
      (c)须于发行人的证券上市后依据《GEM上市规则》第5.465.67条有关董事证券交易规则立即通知发行人及本交易所;
       

      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但如本交易所认为,每名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被假设或视为拥有权益或淡仓的相联法团的数目太多,以致遵从本段规定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对集团而言并非重大,且令篇幅过分冗长,则本交易所可全权酌情同意修改或豁免须遵从本段有关披露于相联法团的权益或淡仓的规定。
       

      (2)

      根据《GEM上市规则》附录D1A第45(1)段作出说明时,须注明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所属的公司、证券类别及数目。但在下述情况下,则毋须披露有关资料:
       

      (a)如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在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股份中拥有的权益,仅以非实益的方式、及为持有所规定的资格股而持有,则毋须披露该项权益;或
       
      (b)如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在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份中拥有非实益权益,而该项权益仅为根据一项有效而在法律上可予执行的信托声明书(该信托以该附属公司的母公司或上市发行人为受益人)持有股份,且其唯一目的在于确保有关附属公司有超过一名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则毋须披露该项非实益权益。
       
      注:如因持有的证券属资格股,而根据本段所述的例外情况,该证券权益并未予以披露,则须作一项一般声明,说明董事持有资格股。
       
      (3)说明就发行人任何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所知,除发行人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以外的每名人士的姓名,即那些拥有发行人股份及相关股份的权益或淡仓而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向发行人披露的人士的姓名,或那些直接或间接拥有有关集团内任何其他成员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10%或以上的人士的姓名,以及每名该等人士拥有该等证券权益的数量,连同任何涉及该等证券的期权的详情;或倘无该等权益或淡仓,则作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3)
       
       (附注6及9)
       
      (4)披露在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的权益及淡仓的声明,应分别提述三类人士:即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大股东以及其他须披露权益的人士。声明应描述各有关人士以什么身分持有该等权益及淡仓以及该等权益及淡仓的性质,一如他们在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324及347条发出通知时,规定须由其所使用的订明表格中所披露者。若权益或淡仓可归属因透过并非由作出披露人士全资拥有法团的持有量,则该人士在该法团所持有的百分率权益须予披露。
       
      45A.

      如属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声明应载述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录者:
       

      (1)

      在发行人及其相联法团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以及债权证中的合计好仓,并就每一实体分别显示:
       

      (a)股份权益(依据股份期权、认购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
       
      (b)在债权证中的权益;及
       
      (c)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权益,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i)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如属发行人及相联法团,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好仓占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好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若某人士是某项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凭借该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i)有权购入相关股份;
       
      (ii)有责任购入相关股份;
       
      (iii)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收取款项;或
       
      (iv)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避免或减少损失。
       
      (3)在上文(c)(i)的情况下,就依据《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下的股份期权计划授予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的期权而言,声明应显示按《GEM上市规则》第23.07(1)条所规定须予披露的详情。
       
      (2)

      在发行人及其相联法团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以及债权证中的合计淡仓,并就每一实体分别显示:
       

      (a)关乎在股票借贷协议下所产生股份的淡仓;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仓,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i)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如属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淡仓占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淡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i)若该人士是证券借贷协议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义务将相关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ii)

      若该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卖方或发行人,而凭借该等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a)有权要求另一人购入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
       
      (b)有责任将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c)在该等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从另一人收取款项;或
       
      (d)在该等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避免损失。
       (附注7)
       
      45B.

      如属大股东,声明应显示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录者:
       

      (1)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好仓,并分别显示:
       

      (a)股份权益(依据股份期权、认购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权益,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好仓占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好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若某人士是某项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凭借该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i)有权购入相关股份;
       
      (ii)有责任购入相关股份;
       
      (iii)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收取款项;或
       
      (iv)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避免或减少损失。
       
      (3)在上文(b)(i)的情况下,就依据《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下的股份期权计划授予大股东的期权而言,声明应显示按《GEM上市规则》第23.07(1)条所规定须予披露的详情。
       
      (2)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淡仓,并分别显示:
       

      (a)关乎在股票借贷协议下所产生股份的淡仓;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仓,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淡仓占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淡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i)若该人士是证券借贷协议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义务将相关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ii)

      若该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卖方或发行人,而凭借该等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a)有权要求另一人购入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
       
      (b)有责任将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c)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从另一人收取款项;或
       
      (d)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避免损失。
       (附注7)
       
      45C.

      如属其他人士而其权益均记录(或(如属新上市)须予记录)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声明应显示第45B段规定大股东须披露的相同事项(但第45B(1)段附注(3)不适用)。
       

      (附注7)
       
      46.
      (1)关于董事与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订立的现有服务合约或建议订立的服务合约(不包括一年内届满或雇主毋须给予赔偿(法定赔偿除外)而可终止的合约)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2)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就上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根据任何情况支付予发行人董事的酬金及以实物方式给予利益的总额。
       
      (3)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就该财政年度根据于上市文件刊发时仍然有效的安排预计应付予董事的酬金及董事应得的实物利益。
      (附注3及9)
       
      (4)发行人有关执行董事的酬金政策的概要。
       
      47.
      (1)

      每名董事或拟担任董事或专家(其载于上市文件者)在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创办中或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年内由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收购或出售或租用或建议收购或出售或租用的任何资产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权益(如有)的性质及数量的全部细节,包括:
       

      (a)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接受或缴付的代价;及
       
      (b)有关该等资产在该期间已经或正拟进行的所有交易的简要资料,
       

      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2)
       

      (2)与发行人的董事有重大利益关系及与有关集团的业务有重要关系的任何合约或安排(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仍属有效)的全部细节,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3及9)
       
      所得收益的用途
       
      48.
      除以介绍方式上市外,有关发行所得收益的建议用途的详细说明。在可行情况下,此详细说明应提及载于上市文件的发行人就业务目标所作陈述的内容(并注明预计何时会使用所得收益)。(附注8)
       
      49.
      (1)

      如属适用,有关本段适用的任何物业:
       

      (a)出售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b)以现金、股份或信用债券支付予出售人的金额及(如出售人超过一名或该公司为分购买人)支付予每名出售人的金额;及
       
      (c)过去两年内任何已完成有关物业的交易(将该物业售予该公司的出售人或现时或于进行交易时为该公司的发起人或董事或候任董事的人士在其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简要资料。(附注9)
       
      (2)

      本段适用的物业为发行人购买或收购或建议购买或收购的物业(以发行所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支付),或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尚未完成购买或收购手续的物业,惟下列物业除外:
       

      (a)有关购买或收购该项物业的合约乃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所订立者(并非为计划发行而订立或其订立不会引致发行);或
       
      (b)购买价不高的物业。
      50.
      以现金、股份或信用债券支付或应付予第49段适用的物业的购买价(如有),并列明就商誉应付的金额(如有)。
       
      有关物业权益的资料
       
      50A.
      如《GEM上市规则》第八章有所规定,根据该章披露有关资料。
       
      重大合约及展示文件
       
      51.
      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年内,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订立的一切重大合约(并非日常业务所需订立者)的订立日期及订约各方,连同该等合约主要内容的概要及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接受或缴付代价的详情。(附注3)
       
      52.

      下列文件在一段合理期间(须不少于14天)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有关详情:
       

      (1)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
       
      (2)依据第46(1)及51段披露的每项合约,或(如属非以书面订立的合约),载列该合约详情的备忘录;
       
      (3)任何专家发出的一切报告、函件或其他文件、资产负债表、估值报告及声明(上市文件内摘录或提及其任何部分);
       
      (4)由申报会计师签署的书面声明,载列其就达致其报告内列出的数字所作出的调整及作出调整的原因;及
       
      (5)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发行人每年的经审核账目,或(如属有关集团)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每年的经审核综合账目,连同(如属香港发行人)《公司条例》规定的一切附注、证书或资料。
       

      (附注3)
       

      其他资料
       
      53.
      如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豁免发行人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1.12A条有关其业务的管理权及拥有权大致上保持不变的规定,则须披露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内,发行人的管理权及拥有权的任何重大转变详情。
       
      54.

      资料:
       

      (1)《GEM上市规则》第6A.10(2)条所规定有关保荐人及其董事、雇员及紧密联系人的权益资料;及
       
      (2)发行人所有董事、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以及他们各自的紧密联系人(《GEM上市规则》第11.04条所指者)的权益资料。(附注9)
       
      55.
      就发行人在刊发上市文件之前所接获或知悉由控股股东作出或将予作出有关出售发行人股份的限制的任何承诺的资料(《GEM上市规则》第13.15条13.20条所指者)。
       
      56.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二十章须予披露上市后构成有关关连交易的任何持续交易或建议交易(如有)的所有资料。
       
      中国发行人的附加资料

      (第57至68段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
       
      57.

      如中国发行人在香港发行H股的同时,或拟根据其创立大会或任何股东会议上批准的发行计划,以公开或私人方式发行或配售H股以外的证券,则须提供:
       

      (1)有关该等证券及发行或配售事宜的资料,包括第11、15、17、20、22、25、48、49及50段所述的资料;
       
      (2)有关该等发行计划是否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或倘毋须取得有关批准,中国发行人是否已就该等发行计划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如适用))的声明,并说明该等发行计划的时间表;如该等发行计划尚未获得批准或所需备案程序尚未完成,则说明预期何时会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程序(视属何情况而定);
       
      (3)一项声明,指出在香港的发行事宜是否(全部或部分)须待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方可作实;
       
      (4)概述如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未能以上市文件所述方式完成,或者上文第(2)点所述的发行计划未能如期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其对中国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财政状况(包括盈利预测,如有)的影响;
       
      (5)如该等证券未获准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须提供有关该等证券是否(或是否拟)以任何其他在中国的经认可买卖设施进行买卖或交易的声明;
       
      (6)中国发行人已发行或拟发行的股份类别细分表;及
       
      (7)有关预期于H股以外的股份发行或配售完成后,将持有占中国发行人已发行股本10%或以上的H股以外的股份的每名法人或个人股东的资料,以及各人将持有的H股以外的股份数目。
       
      58.

      如中国发行人的证券已发行在外,则须提供:
       

      (1)有关该等证券的资料,包括第11、23、及25段所述的资料;
       
      (2)如该等证券未获准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须提供有关该等证券是否以任何其他在中国的经认可买卖设施进行买卖或交易的声明;
       
      (3)中国发行人的已发行的股份类别细分表;及
       
      (4)有关持有占中国发行人已发行股本10%或以上的证券的每名法人或个人股东资料,以及各人持有的股份数目。
       
      59.
      有关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及投票规定的详情。
       
      60.
      有关中国发行人在《GEM上市规则》第11.12A条所述期间及在其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任何时间进行业务的法定形式,以及作为依据的中国法律的详情。
       
      61.
      就《GEM上市规则》第29(1)段所述的公司(属合资经营的合营公司,或以合作或合同方式经营的合营公司)而言,须提供合营安排的详情,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各方的出资额及分享盈利的百分比;合营公司的股息或其他分派;合营期;合营各方的先买权及各方出售、出让或转让其于合营公司的权益时的限制;有关合营公司业务及其运作的管理安排;涉及合营公司任何一方的特别供应、生产或特许安排;终止合营的规定;及合营合约的其他重要条款。
       
      62.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63.
      有关中国发行人在《GEM上市规则》第11.12A条所述的期间及其后三年内所赚取的收入或盈利所适用的税率,包括任何税率优惠或豁免的详情。
       
      64.
      有关中国发行人是否具备充足外汇,以支付H股的预计或计划派付的股息及到期的外汇负债的声明,连同预期该等外汇来源的详情。
       
      65.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66.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67.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68.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附注
       
      1如发行人的董事会负责上市文件的部分内容,另一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其余内容,则该项声明应作适当的修改。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其他人士发出或参与发出该项责任声明,在此情况下,该项声明亦应作适当修订。
       
      2发行人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已经营同一业务超过两年,就其关于创办的权益而言,发行人可向本交易所申请免除第8、20(1)及47段的规定。
       
      3第13、26、27、28、29(2)、32、34、40、45(3)、46、47、51及52段所提及的有关集团应诠释为包括由于自发行人最近经审核账目结算日后已同意或建议的收购行动而将成为发行人的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
       
      4[已于2015年4月1日删除]
       
      5

      上市文件所订明可更改或延长发售期间或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权利必须:
       

      (a)限于本交易所接纳因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类似的外来因素而可能引致的延误(不论所述的截止日期是否银行工作日);及
       
      (b)载于上市文件的有关详情内;及
       

      在本交易所接纳的任何条件的规限下,上市文件所述发售期间及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截止日期,不可更改或延长,而发行人、包销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可单方面更改或延长该日期或期间。
       

      6如有任何重叠拥有的情况,应详加说明。
       
      7发行人如对应表明权益或淡仓的所属适当类别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本交易所作进一步指引。
       
      8如上市文件乃关于发行人打算筹集高于第15(2)段所示的最低数额,则上市文件须解释此超出额对发行人及其业务目标的陈述所造成的影响。在这方面,说明超出额将用作营运资金并不足够,除合理地详加解释如何应用营运资金则当别论。
       
      9凡第13、28(1)、33(2)、41、45、46、47、49(1)及54段内所提及的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亦包括监事或拟担任监事者(视属何情况而定)。如就中国发行人的每名监事引用第45段,该段应诠释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适用于该等人士,犹如适用于董事一般。
       
      10[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11如上市发行人曾(根据《GEM上市规则》第八章)对任何物业权益或其他有形资产进行评估,并把该等评估载列于其首次公开招股的招股章程内,则发行人必须以经调整有形资产净值报表附注方式,在招股章程内列明,假如该等资产以有关估值数额列账,损益表中将须披露额外扣除的折旧额(如有)。
       
      12第41段所述的「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其证券于香港(包括但不限于主板及GEM)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

       

      附录D1A附件
       
      1.《GEM上市规则》第24.09(2)或25.20(2)条所要求的组织文件条文摘要,必须以下列标题列出。如任何一项标题不适用,应在有关标题下注明「不适用」的字句:
       
      (1)

      董事
       

      (a)

      配发及发行股份的权力
       

      (i)摘要
      (ii)差别
       
      (b)

      处置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资产的权力
       

      (i)摘要
      (ii)差别
       
      (c)

      就失去职位所获得的补偿或款项
       

      (i)摘要
      (ii)差别
       
      (d)

      提供予董事的贷款
       

      (i)摘要
      (ii)差别
       
      (e)

      提供财政资助以购买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股份
       

      (i)摘要
      (ii)差别
       
      (f)

      披露在与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签订的合约中的利益
       

      (i)摘要
      (ii)差别
       
      (g)

      酬金
       

      (i)摘要
      (ii)差别
       
      (h)

      卸任、委任、免职
       

      (i)摘要
      (ii)差别
       
      (i)

      借款权力
       

      (i)摘要
      (ii)差别
       
      (2)

      组织文件的修改
       

      (i)摘要
      (ii)差别
       
      (3)

      现有股份或股份类别的权利的修改
       

      (i)摘要
      (ii)差别
       
      (4)

      特别决议—需获大多数股东通过的
       

      (i)摘要
      (ii)差别
       
      (5)

      投票权(一般而言及以投票方式表决)
       

      (i)摘要
      (ii)差别
       
      (6)

      股东周年大会的规定
       

      (i)摘要
      (ii)差别
       
      (7)

      账目与审核
       

      (i)摘要
      (ii)差别
       
      (8)

      会议通告及其商议的事务
       

      (i)摘要
      (ii)差别
       
      (9)

      股份的转让
       

      (i)摘要
      (ii)差别
       
      (10)

      发行人回购其股份的权力
       

      (i)摘要
      (ii)差别
       
      (11)

      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拥有该附属公司的母公司股份的权力
       

      (i)摘要
      (ii)差别
       
      (12)

      股息及其他分派方法
       

      (i)摘要
      (ii)差别
       
      (13)

      委任代表
       

      (i)摘要
      (ii)差别
       
      (14)

      催缴股款及股份的没收
       

      (i)摘要
      (ii)差别
       
      (15)

      查阅股东名册
       

      (i)摘要
      (ii)差别
       
      (16)

      会议及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
       

      (i)摘要
      (ii)差别
       
      (17)

      少数股东在遭欺诈或压制时的权利
       

      (i)摘要
      (ii)差别
       
      (18)

      清盘程序
       

      (i)摘要
      (ii)差别
       
      (19)对发行人或其股东具有重大意义的任何其他规定。
       

    • 附录D1B 股本证券

       
      适用于其部分股本已经上市的发行人寻求将其股本证券上市
       

      有关发行人、其顾问及上市文件的一般资料

       
      1.发行人的全名。
       
      2.刊载下列声明:

      「本文件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GEM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发行人的资料;发行人的董事愿就本文件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文件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附注1)
       
      3.发行人的主要银行、保荐人(如发行人须聘用者,或在其他情况下聘任的保荐人)、财务顾问、授权代表、律师、股票过户登记处及信托人(如有)及是次发行的律师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4.核数师的名称、地址及专业资格。
       
      5.

      如上市文件刊载一项指称由一名专家作出的声明,须说明:
       

      (1)该专家的资格及该专家是否持有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股权,或是否拥有可以认购或提名其他人士认购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证券的权利(不论从法律角度而言是否可予行使);若是,则详加说明;
       
      (2)该专家已就上市文件的刊发以书面表示同意以其刊出的形式及涵义刊载其声明,且并无撤回该项同意;及
       
      (3)该专家作出声明的日期及该项声明是否由该专家作出以供上市文件刊载。
       
      6.
      发行人任何部分的股本或债务证券在其上市或买卖,或正在或建议寻求在其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详情;在每间该等交易所及交易所之间的买卖及交收安排的有关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7.
      有关放弃或同意放弃日后派发的股息的任何安排的详情。
       
      8.
      自发行人最近期公布经审核账目编制完成后,就发行或出售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股本而给予任何佣金、折扣、经纪佣金或其他特别条件的有关详情,以及收取任何该等款项或利益的董事或候任董事、发起人或专家的姓名(如载于上市文件者)及其收取款项或利益的数额或比率,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2及8)
       
      8A.
      [已于2009年1月1日删除]
       
      关于寻求上市的证券的资料,以及其发行及分配的条款及条件
       
      9.
      (1)关于已向或将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证券上市及买卖的声明。
       
      (2)如属初次申请上市之证券,关于已作出促使该等证券获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一切所需安排的声明。
       
      (3)关于买卖发行人证券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而投资者应寻求其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有关结算安排详情,以及该等安排如何影响其权利及权益的意见的声明。
       
      (4)若是一类新的并将会上市的证券,关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适用于该类证券的「指定最低百分比」的声明。若「指定最低百分比」于文件的刊发日仍未能厘定,应提供一个具指引性的范围。
       
      10.
      (1)发行的性质及数量,包括已予或将予增设及╱或发行的证券数目(如事前已决定者),(或尚未决定,则其最高及最低数目)。
       
      (2)发行是否已予包销,如「是」,已予包销的程度,如未获全数包销,则列出发行人进行发行所必须筹集的最低金额(如有)。
       
      11.
      如寻求上市的证券是自发行人最近公布经审核账目结算日后发行,或将予发行以换取现金,说明是次发行的净收益或有关该项净收益的估计,以及详细说明该项收益已作或拟作何种用途。(附注3)
       
      12.
      是次发行及申请上市的费用或预计费用,以及该等费用应由那一方支付。
       
      13.
      支持寻求上市的每类证券的净有形资产(已计及如上市文件内所详述将予发行的新证券)。
       
      14.
      开始买卖日期(如已知悉)。
       
      15.
      如寻求上市的证券是以交换或替代的方式配发,解释有关的财务影响及对现有股份权益的影响。
       
      16.
      如寻求上市的证券是以将储备或溢利化作资本或以红利的方式配发予现有证券的持有人,说明获配发的比例、已接受或将会接受转让登记以参与发行的最后期限、有关证券收取股息的先后次序、有关证券是否与任何上市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所有权文件的性质、拟发出的日期及是否可予放弃,以及零碎权益(如有)的处理方法。
       
      17.

      如寻求上市的股份将不会与已上市的股份完全相同:
       

      (1)说明该等股份在股息、股本、赎回及投票方面所附有的权利,以及(有关最低级别的股份除外)发行人增设或进一步发行享有权利较该等股份优先或与其同等的股份的权利;及
       
      (2)更改该等权利须取得的同意的有关摘要。
       
      18.

      如寻求上市的证券是以供股或公开售股方式发售予现有上市证券的持有人,说明:
       

      (1)未获接纳的证券将如何处理,以及可接纳有关发售建议的时间(须不少于10个营业日)。如发行人拥有大量海外股东,则或需要较长的提呈发售期间,惟若发行人建议超过15个营业日的提呈发售期间,则必须谘询本交易所;(附注4)
       
      (2)获配发的比例(如属适用)、已接受转让登记以参与发行的最后期限、有关证券收取股息的先后次序、有关证券是否与任何上市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所有权文件的性质及拟发出的日期,以及零碎权益(如有)的处理方法;
       
      (3)董事会有否获悉任何主要股东拟接纳其获暂定配发或发售或将获暂定配发或发售证券的消息及有关详情;及
       
      (4)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0.2510.2710.2810.2910.29A10.31条(如属供股的情况)及第10.3610.3810.3910.39A10.42条(如属公开发售的情况)及╱或第20.90(2)(b)条须予披露事项的详情,如适用。
       
      19.
      如寻求上市的是附有固定股息的证券,溢利股息比率的有关详情。
       
      20.

      如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寻求上市:
       

      (1)就该等权利的行使可予发行证券的最高限额;
       
      (2)该等权利的行使期及行使权开始生效的日期;
       
      (3)行使该等权利时应付的款项;
       
      (4)转让或传送该等权利的安排;
       
      (5)持有人在发行人清盘时的权利;
       
      (6)就发行人股本的变更而更改证券的认购或购买价或数目的安排;
       
      (7)持有人参与发行人进一步分配及╱或发售证券的权利(如有);及
       
      (8)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任何其他重要条款概要。
       
      21.

      如寻求上市的是可转换股本证券:
       

      (1)与可转换股本证券有关的股本证券的性质及所附权利的有关资料;及
       
      (2)转换、交换、认购或购买的条件及程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该等条件及程序可予修订的详细资料。
       
      有关发行人股本的资料
       
      22.
      (1)发行人的法定股本、已发行或同意发行的股份数目、已缴足的股款、股份的面值及类别。
       
      (2)任何未赎回的可转换债务证券的数目,以及有关转换、交换或认购该等证券的条件及程序的详情。
       
      23.
      创立人股份或管理人股份或递延股份(如有)的详情及数目,以及该等股份持有人在有关集团的资产及溢利中拥有权益的性质及数量。
       
      24.

      自发行人最近公布经审核账目结算日后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股本变动详情,包括下列各项:
       

      (1)如任何该等股本已经或建议以非现金缴足股款或未缴足股款的方式发行,该等股本已经或建议发行时所换取的代价的有关详情;如属未缴足股款方式的发行,则包括已缴股款的数额;及
       
      (2)如任何该等股本已经或建议发行以换取现金,有关该等股本的发行价格及条款的详情、给予任何折扣或其他特别条款的细节及(若未缴足股款)分期股款的缴付日期连同欠付的催缴或分期股款的全部数额,
       

      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2)
       

      25.
      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股本附有期权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附有期权的详情,包括已经或将会授出期权所换取的代价、期权的价格及行使期、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2)

      如期权已经或同意授予所有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或任何类别的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或按股份期权计划授予参与人,则(就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而言)只须记录有关事实,而毋须载明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有关集团业务的一般资料
       
      26.
      (1)
      (a)有关集团业务的一般性质;如经营两项或以上业务,而该等业务按溢利或亏损、运用的资产或任何其他因素而言乃属重要者,足以说明各项业务的相对重要性的数字及解释;出售产品及╱或提供服务的主要种类的有关详情;及有关任何重要的新产品及╱或业务的说明。如有关集团在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国家以外的地区营业,说明其营业地区的分布情况。如有关集团的绝大部分资产是在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国家以外的地区,以可行的最佳方法说明该等资产的金额及在所在地区及位于香港的资产金额。(附注5)
       
      (b)

      有关主要客户(即非与消费物品或服务有关的最终客户,及有关消费物品或服务的最终批发商或零售商)(视乎情况而定)及供应商(即非资本性物品的最终供应商)的附加资料如下:
       

      (i)该集团最大供应商应占的采购百分比的说明;
       
      (ii)该集团前五大供应商合共应占的采购百分比的说明;
       
      (iii)该集团最大客户应占销售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百分比的说明;
       
      (iv)该集团前五大客户合共应占销售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百分比的说明;
       
      (v)有关任何董事、其紧密联系人等或任何股东(据董事会所知拥有5%以上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者)在上述(i)至(iv)项披露的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权益的说明,或倘并无此等权益,亦作出相应的说明;
       
      (vi)倘按上述第(ii)项所需披露的百分比少于30%,则须列明该事实,并可删去上述第(i)、(ii)及(v)项(有关供应商)所需的资料;及
       
      (vii)倘按上述第(iv)项所需披露的百分比少于30%,则须列明该事实,并可删去上述第(iii)、(iv)及(v)项(有关客户)所需的资料。
       
       第26(1)(b)分段适用于其业务或部分业务有关供应任何物品或服务的所有发行人。倘为服务业务客户可包括顾客。
       
       倘有关消费物品,客户应指最终批发商或零售商,除非发行人的业务包括批发或零售业。所有其他情况客户应指最终客户。
       
       供应商基本指那些经常及特别为发行人业务或运作供应所需的物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而不包括一些有普遍供应或随时获得的(例如水、电等)物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此外一些提供财务服务的发行人(如银行及保险公司),因披露供应商资料属于有限或无价值,此等发行人可免除披露供应商资料。
       
       如有关于第26(1)(b)分段的任何疑问,请向本交易所查询。(附注8)
       
      (2)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承租或租购机器设备超过一年的任何合约(就有关集团的业务而言为重要者)的详情。
       
      (3)就有关集团的业务而言为重要的任何商标、专利权或其他知识或工业产权的有关详情,以及如该等因素对有关集团的业务或盈利能力属十分重要者,说明有关集团倚赖该等因素的程度。
       
      (4)有关集团的业务在过去12个月内出现任何中断(对其财政状况可能有或已有重大影响)的详情。
       
      (5)有关集团进行或计划进行的主要投资(如有)的详情(包括地点),该等投资包括机器设备、厂房及研究及发展。

      (附注2)
       

      27.
      (1)关于影响从香港以外地区将溢利汇回或将资金调回香港的任何限制的详情。
       
      (2)由属海外发行人的任何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有足够外汇以支付预测或计划的股息以及支付到期的外汇负债的声明,并说明有关外汇预期来源的详情。如海外发行人无外汇负债,则发表有关意思的否定声明。
       
      有关集团的财政资料及前景
       
      28.

      于实际可行的最近日期(必须列明)结算,载有下列资料(如属重大),并按综合基准编制的报表:
       

      (1)有关集团已发行及未赎回,及法定或以其他方式设立但未发行的任何债务证券的总额及定期贷款的总额,以及区分为有担保、无担保、有抵押(不论该项抵押由发行人或第三者提供)及无抵押的定期贷款及总额,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2)有关集团一切其他借款或属于借款性质的债项总额。该等借款或债项包括银行透支及承兑负债(一般商业票据除外)或承兑信贷或租购承担、区分为有担保、无担保、有抵押及无抵押的借款及债项,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3)有关集团的一切按揭及抵押,或适当的否定声明;及
       
      (4)有关集团的任何或然负债或担保的总额,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有关集团内成员公司之间的负债通常不予理会,但如有需要,应就此作出声明。(附注2及5)
       

      29.
      (1)
      (a)自发行人最近公布经审核账目结算日后,有关集团的业务趋向的一般资料;及
       
      (b)一项至少关于在该财政年度内有关集团的财政及经营前景的声明,连同任何与此项声明有关的重要资料,包括上市文件内其他地方并无提及,而一般公众人士可能不会知悉或预料,并会严重影响溢利的一切特殊营业因素或风险(如有)。(附注2)
       
      (2)发行人须事先与其财务顾问确定是否在上市文件中列载盈利预测。如任何上市文件内载有盈利预测,必须清楚明确和以清晰的方式呈列,并说明其所根据的各项主要假设,包括商业假设。该项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必须由申报会计师审阅并作出报告,而上市文件必须刊载该份报告。财务顾问亦须确信有关盈利预测是董事会经过适当与审慎的查询后方行制订的,并须就此作出报告,该报告亦须在上市文件内刊载。
       
       就此而言,「盈利预测」是指任何有关盈亏的预测(不论所用的字眼),同时包括任何(明示或暗示)可计算未来盈亏预期水平的陈述(不论是明示还是通过参照过往盈亏或任何其他基准或参考标准的方式表示),也包括以下的任何盈亏估计:即对一个已期满会计期间作出的盈亏估计,而有关的会计期间虽已期满,但上市发行人尚未审计或公布有关的业绩。任何发行人收购资产(物业权益(按《GEM上市规则》第8.01(3)条定义)除外)或业务的估值,若建基于折现现金流量或对利润、盈利或现金流量的预测,亦会被视作盈利预测。
       
      (3)《GEM上市规则》第17.1517.21条有关发行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财务资助的资料详情(如适用)及其他有关资料。
       
      30.
      提供一项足够营运资金的声明,即据董事会认为,集团有足够所需的营运资金,可供有关集团由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内运用。若没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则说明董事会建议提供其认为需要的额外营运资金的方法。(附注2)
       
      31.
      (1)如《GEM上市规则》第七章有所规定,由申报会计师根据该章所作出的报告。
       
      (2)

      如于发行人最近公布经审核账目结算日后,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已收购或同意收购或正建议收购一项业务或一间公司的股本权益(其溢利或资产使或将使核数师报告或发行人下期公布账目内的数字显著增大),则包括下列各项:
       

      (a)有关该项业务或该间公司(其权益已被或将被收购)业务的一般性质的说明,连同有关主要机构的所在地点及主要产品的详情;
       
      (b)收购代价总值及过去与现在如何支付该项代价的说明;及
       
      (c)如应付予收购公司董事的酬金及彼等应得的实物利益总额将由于收购而更改,则该项更改的全部详情;如毋须更改,则就此作出声明。(附注8)
       
      (3)

      关于下列两项以比较图表列出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损益、财政记录及状况的资料,以及最近公布的经审核资产负债表,连同上一财政年度的周年账目的附注:
       

      (a)有关集团;及
       
      (b)自有关集团上一公布经审核帐目结算日后收购的任何公司(其会计师报告经已提呈股东或于过去12个月内其本身已是上市发行人者)。(附注10)
       
      32.
      董事会就有关集团自发行人最近公布经审核账目结算日后财政或经营状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转变而发出的声明,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33.
      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尚未了结或对其构成威胁的重要诉讼或索偿要求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2)
       
      有关发行人管理阶层的资料
       
      34.
      每位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或拟担任董事及拟担任高层管理人员的全名、住址或办公地址。若董事或拟担任董事有任何前度名字或别名,则亦应披露。此外,须提供发行人每位董事或拟担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拟担任高层管理人员的简短履历资料。此等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其于发行人或有关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职位、其于发行人或有关集团的服务年期(包括当其时及过去三年内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及各股东所需知道的有关该等人士的能力和人格的其他资料(如业务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法定或监管机构对其作出的任何公开制裁的详情),倘任何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与其他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存在以下任何一种关系者,须予披露,此等关系为配偶、同居配偶;任何亲属关系如任何年龄的子女或继子女、父母或继父母、兄弟、姊妹、继兄弟或继姊妹、岳母、岳父、公公、婆婆、女婿、媳妇、姊(妹)夫或兄嫂(弟妇)。倘发行人的任何董事或拟担任董事为另一间公司的董事或雇员,及该公司拥有发行人股份或相关股份权益或淡仓,而此等权益或淡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须向发行人披露,则此事实须予披露。

      发行人的董事应负责决定个别人士(一个或以上)为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集团内分科、部门或其他营运单位的主管,及发行人的董事认为合适的。(附注8及9)
       
      35.
      (1)

      以下各人(如有)的全名及专业资格:
       

      (a)发行人的公司秘书。
       
      (b)[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2)获委入发行人审核委员会的个别人士姓名、其履历及其于GEM、主板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公司现时及过去所担任的董事职位(如有),以及有关该审核委员会的职能简介。
       
      36.
      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及(如有不同)总办事处及过户处地址。
       
      37.
      《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适用的任何股份计划的详细资料。
       
      38.
      (1)

      说明发行人每名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在发行人或任何相联法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相联法团)的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拥有的权益或淡仓,而该等权益或淡仓:
       

      (a)(包括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被假设或视为拥有的权益或淡仓)须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通知发行人及本交易所;或
       
      (b)须于发行人的证券上市后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列入其所提及的登记册;或
       
      (c)须于发行人的证券上市后依据《GEM上市规则》第5.465.67条有关董事证券交易规则立即通知发行人及本交易所;
       
       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但如本交易所认为,每名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被假设或视为拥有权益或淡仓的相联法团的数目太多,以致遵从本段规定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对集团而言并非重大,且令篇幅过分冗长,则本交易所可全权酌情同意修改或豁免须遵从本段有关披露于相联法团的权益或淡仓的规定。
       
      (2)

      根据《GEM上市规则》附录D1B第38(1)段作出说明时,须注明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所属的公司、证券类别及数目。但在下述情况下,则毋须披露有关资料:
       

      (a)如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在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股本证券中拥有的权益,仅以非实益的方式、及为持有所规定的资格股而持有,则毋须披露该项权益;或
       
      (b)如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在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份中拥有非实益权益,而该项权益仅为根据一项有效而在法律上可予执行的信托声明书(该信托以该附属公司的母公司或上市发行人为受益人)持有股份,且其唯一目的在于确保有关附属公司有超过一名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则毋须披露该项非实益权益。
       
      注:如因持有的证券属资格股,而根据本段所述的例外情况,该证券权益并未予以披露,则须作一项一般声明,说明董事持有资格股。
       
      (3)说明就发行人任何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所知,除发行人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以外的每名人士的姓名,即那些拥有发行人股份及相关股份的权益或淡仓而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向发行人披露的人士的姓名,或那些直接或间接拥有有关集团内任何其他成员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10%或以上的人士的姓名,以及每名该等人士拥有该等证券权益的数量,连同任何涉及该等证券的期权的详情;或倘无该等权益或淡仓,则作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2)
       
       (附注6及8)
       
      (4)披露在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的权益及淡仓的声明,应分别提述三类人士:即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大股东以及其他须披露权益的人士。声明应描述各有关人士以什么身分持有该等权益及淡仓以及该等权益及淡仓的性质,一如他们在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324及347条发出通知时,规定须由其所使用的订明表格中所披露者。若权益或淡仓可归属因透过并非由作出披露人士全资拥有法团的持有量,则该人士在该法团所持有的百分率权益须予披露。
       
      38A.

      如属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声明应载述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纪录者:
       

      (1)

      在发行人及其相联法团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以及债权证中的合计好仓,并就每一实体分别显示:
       

      (a)股份权益(依据股份期权、认购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
       
      (b)在债权证中的权益;及
       
      (c)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权益,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i)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如属发行人及相联法团,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好仓占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好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若某人士是某项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凭借该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i)有权购入相关股份;
       
      (ii)有责任购入相关股份;
       
      (iii)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收取款项;或
       
      (iv)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避免或减少损失。
       
      (3)在上文(c)(i)的情况下,就依据《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下的股份期权计划授予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的期权而言,声明应显示按《GEM上市规则》第23.07(1)条所规定须予披露的详情。
       
      (2)

      在发行人及其相联法团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以及债权证中的合计淡仓,并就每一实体分别显示:
       

      (a)关乎在股票借贷协议下所产生股份的淡仓;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仓,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i)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如属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淡仓占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淡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i)若该人士是证券借贷协议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义务将相关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ii)

      若该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卖方或发行人,而凭借该等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a)有权要求另一人购入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
       
      (b)有责任将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c)在该等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从另一人收取款项;或
       
      (d)在该等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避免损失。
       (附注7)
       
      38B.

      如属大股东,声明应显示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录者:
       

      (1)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好仓,并分别显示:
       

      (a)股份权益(依据股份期权、认购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权益,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好仓占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好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若某人士是某项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凭借该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i)有权购入相关股份;
       
      (ii)有责任购入相关股份;
       
      (iii)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收取款项;或
       
      (iv)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避免或减少损失。
       
      (3)在上文(b)(i)的情况下,就依据《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下的股份期权计划授予大股东的期权而言,声明应显示按《GEM上市规则》第23.07(1)条所规定须予披露的详情。
       
      (2)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淡仓,并分别显示:
       

      (a)关乎在股票借贷协议下所产生股份的淡仓;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仓,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淡仓占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淡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i)若该人士是证券借贷协议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义务将相关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ii)

      若该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卖方或发行人,而凭借该等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a)有权要求另一人购入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
       
      (b)有责任将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c)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从另一人收取款项;或
       
      (d)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避免损失。
       (附注7)
       
      38C.
      如属其他人士而其权益均记录(或(如属新上市)须予记录)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声明应显示第38B段规定大股东须披露的相同事项(但第38B(1)段附注(3)不适用)。
      (附注7)
       
      39.
      关于董事与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订立的现有服务合约或建议订立的服务合约(不包括一年内届满或雇主毋须给予赔偿(法定赔偿除外)而可终止的合约)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2及8)
       
      40.
      (1)

      每名董事或拟担任董事或专家(其载于上市文件者)自发行人最近公布经审核账目结算日后收购或出售或租用或建议收购或出售或租用的任何资产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权益(如有)的性质及数量的全部细节,包括:
       

      (a)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接受或缴付的代价;及
       
      (b)有关该等资产在该期间已经进行的所有交易的简要资料,
       

      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2)与发行人的董事有重大利益关系及与有关集团的业务有重要关系的任何合约或安排(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仍属有效)的全部细则,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附注2及8)
       
      重大合约及展示文件
       
      41.
      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年内,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订立的一切重大合约(并非日常业务所需订立者)的订立日期及订约各方,连同该等合约主要内容的概要及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接受或缴付代价的详情。(附注2)
       
      42.

      下列文件在一段合理期间(须不少于14天)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有关详情:
       

      (1)[已于2021年10月4日删除]
       
      (2)

      下列各项合约:
       

      (a)根据第39段披露的任何服务合约;
       
      (b)根据第41段披露的任何重大合约;及
       
      (c)如属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的通函,则与交易相关的任何合约,
       

      或若上述任何合约并无以书面订立,则载述一切有关详情的协议备忘;
       

      (3)任何专家发出的一切报告、函件或其他文件、资产负债表、估值报告及声明(上市文件内摘录或提及其任何部分);及
       
      (4)由申报会计师签署的书面声明,载列其就达到其报告内列出的数字所作出的调整及作出调整的原因。
       
      (5)[已于2021年10月4日删除]
       
      (6)[已于2021年10月4日删除]
       
      其他资料
       
      43.
      有关发行人所有董事及控股股东以及他们各自的紧密联系人(《GEM上市规则》第11.04条所指者)的权益(如有)资料。(附注8)
       
      中国发行人的附加资料

      (第44和47段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
       
      44.

      如中国发行人在香港发行H股的同时,或拟在香港于刊发上市文件之后三个月内,以公开或私人方式发行或配售H股以外的证券,则须提供:
       

      (1)有关该等证券及发行或配售事宜的资料,包括第6、10、11、12、14及17段所述的资料;
       
      (2)一项声明,指出在香港的发行事宜是否(全部或部分)须待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完成后方可作实;概述如该等证券发行或配售事宜未能以上市文件所述方式完成,其对中国发行人的未来计划、前景及财政状况(包括盈利预测,如有)的影响;
       
      (3)该等证券未获准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须提供有关该等证券是否(或是否拟)以任何其他在中国的经认可买卖设施进行买卖或交易的声明;
       
      (4)中国发行人已发行或拟发行的股份类别细分表;及
       
      (5)有关预期于H股以外的股份发行或配售完成后,将持有占中国发行人已发行股本10%或以上的H股以外的股份的每一法人或个人股东的资料以及他们每人将持有的H股以外的股份数目。
       
      45.[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46.[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47.
      [已于2023年8月1日删除]
       
      48.[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49.[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50.[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附注
       
      1如发行人的董事会负责上市文件的部分内容,另一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其余内容,则该项声明应作适当的修改。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其他人士发出或参与发出该项责任声明,在此情况下,该项声明亦应作适当修订。
       
      2第8、24、25、26、28、29(1)(b)、30、33、38(3)、39、40及41段所提及的有关集团应诠释为包括由于自发行人最近经审核账目结算日后已同意或建议的收购行动而将成为发行人的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
       
      3如上市文件乃关于发行人打算筹集高于第10(2)段所示的最低数额,则上市文件须解释此超出额对发行人及其业务所造成的影响。在这方面,说明超出额将用作营运资金并不足够,除合理地详加解释如何应用营运资金则当别论。
       
      4

      上市文件所订明可更改或延长发售期间或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权利必须:
       

      (a)限于本交易所接纳因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类似的外来因素而可能引致的延误(不论所述的截止日期是否银行工作日);及
       
      (b)载于上市文件的有关详情内;及
       
       在本交易所接纳的任何条件的规限下,上市文件所述发售期间及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截止日期,不可更改或延长,而发行人、包销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可单方面更改或延长该日期或期间。
       
      5[已于2015年4月1日删除]
       
      6如有任何重叠拥有的情况,应详加说明。
       
      7发行人如对应表明权益或淡仓的所属适当类别有何疑问,应谘询本交易所作进一步指引。
       
      8凡第8、26(1)、31(2)、34、38、39、40及43段内所提及的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亦包括监事或拟担任监事者(视属何情况而定)。如就中国发行人的每名监事引用第38段,该段应诠释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适用于该等人士,犹如适用于董事一般。
       
      9第34段所述的「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其证券于香港(包括但不限于主板及GEM)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
       
      10就第 31(3)段而言,上市发行人可透过在上市文件或通函内提述其已按《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刊发的其他文件作为提供有关资讯。

       

    • 附录D1C 债务证券

       
      适用于债务证券寻求上市
       

      有关发行人、其顾问及上市文件的一般资料
       

      1.发行人的全名。
       
      2.刊载下列声明:

      「本文件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GEM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发行人的资料;发行人的董事愿就本文件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文件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附注1)
       
      3.发行人的保荐人(如发行人因规定须聘用或在其他情况下已聘任保荐人者适用)、财务顾问、授权代表、律师及(如有)收款银行、股票过户登记处、信托人、财务代理、付款代理及是次发行的律师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4.核数师的名称、地址及专业资格。
       
      5.发行人的注册或成立日期及所在国家及发行人注册或成立所根据的法定权力;如非为永久注册或成立,须如实作出声明。
       
      6.发行人注册或成立所依据的法例的有关详情,及其责任是否为有限者,如是,其依据该法例循何种方式或任何其他法律形式承担其责任。
       
      7.如发行人并非在香港注册或成立,其总办事处地址、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如有)、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的香港营业地址(如有),以及在香港授权代其接收传票及通告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
       
      8.

      如上市文件刊载一项指称由一名专家作出的声明,须说明:
       

      (1)该专家的姓名、地址及专业资格及该专家作出声明的日期;
       
      (2)该专家已就上市文件的刊发以书面表示同意以其刊出的形式及涵义刊载其声明,且并无撤回该项同意;
       
      (3)该项声明是否由该专家作出以供上市文件刊载;及
       
      (4)注明该专家是否持有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股权,或是否拥有可以认购或提名其他人士认购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证券的权利(不论从法律角度而言是否可予行使)如是者,则详加说明。
       
      9.如发行人任何部分的股本证券在其他交易所上市或买卖,或正在或建议寻求在其他交易所上市或买卖该等证券的交易所的有关详情、发行人现时或将会作主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名称,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关于寻求上市的证券的资料,以及其发行及分配的条款及条件
       
      10.
      (1)关于已向或将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证券上市及买卖的声明。
       
      (2)如证券获纳入或将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则列载声明,大意是发行人证券的买卖可能会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结算,而投资者应谘询其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有关该等结算安排以及该等安排对其权利及权益的影响的意见。
       
      11.是次发行及申请上市的费用或预计费用,以及该等费用应由那一方支付。
       
      12.批准在本交易所开始买卖债务证券的生效日期(如已知悉)。
       
      有关债务证券的资料
       
      13.是次发行预计的净收益,及一项拟将该等收益作何用途的声明。(附注2)
       
      14.

      是次发行的条款及条件的概况或原文转载,包括下列各项:
       

      (1)是次发行的面额,或如此面额未能确定,须如实作出声明;债务证券的性质及数量及其面值;
       
      (2)持有人获授予的权利的概要,及有关证券的细节;
       
      (3)除持续发行外,须说明发行(或如有分别,则为发售)及赎回价,及票面利率及(如为浮动者)其计算方法;如有多个利率,须注明在何种情况下方可调整利率。如是次发行给予任何折扣或须缴付溢价,应加以说明。如须特别向认购人或购买人收取任何发行费用,应加以说明;
       
      (4)发行(或如有分别,则为发售)价支付方法的有关详情,包括有关任何分期付款安排的概况;
       
      (5)关于债务证券所得收入须按收入来源预扣税项的声明,注明发行人会否承担按收入来源预扣的税项,以及在就债务证券征收预扣税或缴付有关款项时是否拥有任何赎回的选择权;
       
      (6)关于是次发行的分期赎回或提前赎回安排的资料,包括将予采取的程序;
       
      (7)债务证券在香港的付款代理及任何股票过户登记处及过户代理的名称及地址;
       
      (8)关于证券过户(如非以不记名形式)安排的详情;
       
      (9)是次发行所用的本位货币。如是次发行可以是次发行的本位货币以外的货币缴付,应据实披露;
       
      (10)

      关于下列时限的资料:
       

      (a)最后偿还日期及任何提前偿还日期,并说明是否可按发行人或持有人的选择而确定;
       
      (b)利息开始累计的日期,及派付利息的日期;
       
      (c)提出领取股息及偿还本金的指定期限;及
       
      (d)寄发债务证券的程序及时限,及是否会发出临时所有权文件,及以(若会发出)寄发及交换该等文件的程序;及
       
      (11)除持续发行外,须注明收益率,并简述计算收益率所采用的方法。
       
      15.

      下列的法定资料:
       

      (1)说明已设立及╱或发行或将会设立及╱或发行的债务证券所依据的决议案、授权及批准,及已增设及╱或发行或将会增设及╱或发行的债务证券数目(如事前已决定者);
       
      (2)为确保是次发行的债务证券的本金及利息获得偿付而作出的担保、保证及承担的性质及范围,及公众人士可索取该等担保书、保证书及承担书副本的地点;
       
      (3)信托人、财务代理或全体债务证券持有人的任何其他代表的资料。债务证券持有人的该名代表的名称、职责或概况及总办事处地址,尤其须列明在何种情况下方可更换代表,及公众人士可查阅详载该名代表如何执行职务的文件副本的地点;
       
      (4)是次发行受发行人已承担或将会承担的其他债务所限制的说明;
       
      (5)已设立债务证券所依据的任何法例、管制法律,及进行诉讼时受理的主管法院;
       
      (6)说明债务证券属于记名抑或不记名;及
       
      (7)有关债务证券自由转让的任何限制(例如规定转让须获批准的条文)的有关详情。
       
      16.

      下列与申请债务证券上市有关的资料:
       

      (1)如债务证券正在或建议寻求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及同一类别债务证券已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该等交易所的详情;
       
      (2)如同一类别的债务证券从未上市,但在若干其他受适当管制、正常运作的公开证券市场买卖,关于该等市场的说明;
       
      (3)包销是次发行的法人团体的名称;如并非包销全部发行的债务证券,则说明未予包销的数目;
       
      (4)如公开或私人发行或配售乃在香港市场及香港以外市场同时进行,并且就若干该等市场已保留或预留一批证券,则须予说明;
      (5)概述就债务证券而采取的任何稳定行动;及
       
      (6)说明债务证券是否于申请同时,将全部或部分出售予公众人士或供彼等认购,并概述对出售所施行的其他限制。
       
      17.

      下列与是次发行有关的附加资料:
       

      (1)缴付发行或发售价的方法;
       
      (2)除持续发行外,是次发行或发售证券接受申请的期间及是否可能提早截止接受申请;(附注3)
       
      (3)列明负责接受公众人士认购申请的财务机构;及
       
      (4)如有需要,指出可能会减少认购额的事实。
       
      18.
      指出上市文件及任何有关文件已经呈交公司注册官注册存案,并说明公司注册官批准豁免《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招股章程的任何规定。
       
      有关可转换债务证券的附加资料
       
      19.
      以转换、交换、认购或购买等方式发售的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性质的有关资料,及其附有的权利,包括(尤其是)投票权、分享溢利及于清盘时分享任何盈余的权利及任何其他特别权利。
       
      20.
      转换、交换、认购或购买权利所涉及的任何资产的详尽资料。
       
      21.

      转换、交换、认购或购买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修订该等条款及条件的有关详情,包括下列各项:
       

      (1)受该等权利所规限的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总数;
       
      (2)该等权利的行使期及行使权开始生效的日期;
       
      (3)行使该等权利时应付的款项;
       
      (4)转让或传送该等权利的安排;
       
      (5)持有人在公司(其股本证券受该等权利所规限)清盘时的权利;及
       
      (6)就公司(其股本证券受该等权利所规限)股本的变更而更改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认购或行使价或数目的安排。
       
      22.
      如可转换债务证券的发行人并非有关股本证券的发行人,第1至12段及第35至54段所规定有关股本证券发行人的各项资料(本交易所于考虑发行的情况后所规定者),及╱或摘录上市文件所载有关股本证券发行人的任何资料的来源及该摘录来源的日期的有关声明。
       
      23.

      如发行人拥有法定但未发行的股本或承诺增加其股本,必须说明:
       

      (1)该等法定股本或股本增加的数额,及(如属适用)有关的授权期限;
       
      (2)拥有优先认购该等增设股本的权利的各类人士;及
       
      (3)按照增设股本而发行股份的条款及安排。
       
      24.
      如发行人拥有非代表股本的股份,说明该等股份的数目及主要特点。
       
      25.
      就发行人所知,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共同或个别控制或可控制发行人的人士,及其持有有投票权股本的比例的有关详情。共同控制指由两名或以上达成协议使彼等可对发行人采取共同政策的人士所施行控制。
       
      26.
      如发行人在上市文件刊载其周年账目,须列明其最后两个财政年度每年因其日常业务而产生的每股溢利或亏损(除税后)的资料。如发行人在上市文件内只刊载其综合周年账目,须列明最后两个财政年度每年的每股综合溢利或亏损。如发行人亦在上市文件内刊载其周年账目,除依据第一句提供的资料外,该项资料亦须予刊载。如发行人的股份数目因(例如)增加或削减或重组股本而在该两个财政年度内有所改变,第一及第二句所述的每股溢利或亏损均须加以调整,以使其可供比较;在该情况下,须披露调整所采用的公式。
       
      27.
      最后两个财政年度每年的每股股息的数额,如有需要,可依据第26段第四句所述予以调整,使其可供比较。
       
      28.
      收取股息的固定日期(如有)的详情。
       
      29.
      放弃或同意放弃未来股息的任何安排的有关详情。
       
      30.
      发行人最少持有10%股本的每项企业的名称、注册办事处及发行人持有的股本比例。如该等资料对投资者及其投资顾问就有关集团于上市文件刊发时的业务、资产及负债、财政状况及管理阶层,其溢利及亏损,以及申请认购的证券所附有的权利作精明评估并无重大帮助,可予略去。
       
      31.
      发行人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内有关股本及各类权益的更改的条文(不论该等条文是否较法律规定的为严格)摘要。
       
      有关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附加资料
       
      32.
      如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使持有人可认购或购买另一类债务证券,第13至18段所规定有关该类债务证券的所有资料。
       
      33.
      如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持有人有权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或其他财产,则须提供第9、19至31段所规定的有关该等股本证券或该等其他财产所需的一切资料。
       
      有关发行人股本的资料
       
      34.

      (如属新申请人)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年内或(如属其他情况)自发行人最近期公布经审核账目编制完成后,发行人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的股本变动详情,包括下列各项:
       

      (1)如任何该等股本已经或建议以非现金缴足股款或未缴足股款的方式发行,该等股本已经或建议发行时所换取的代价的有关详情;如属未缴足股款方式的发行,则包括已缴股款的数额;及
       
      (2)如任何该等股本已经或建议发行以换取现金,有关该等股本的发行价格及条款的详情、给予任何折扣或其他特别条款的细节及(若未缴足股款)分期股款的缴付日期连同欠付的催缴或分期股款的全部数额,
       

      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4及5)
       

      35.
      发行人的任何成员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的股本附有期权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附有期权详情,包括已经或将会授出期权所换取的代价、期权的价格及行使期、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4及5)

      如期权已经或同意授予所有股东或信用债券持有人或任何类别的股东或信用债券持有人,或按股份期权计划授予参与人,则(就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而言)只须记录有关事实,而毋须载明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36.
      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已收购及正持有发行人本身的任何股份的数目、账面值及面值或(如无面值)会计面值(如该等股份在资产负债表内并无列为独立项目者)。(附注5)
       
      有关集团业务的一般资料
       
      37.
      (1)有关集团业务的一般性质;如经营两项或以上业务,而该等业务按溢利或亏损、运用的资产或任何其他因素而言乃属重要者,足以说明各项业务的相对重要性的数字及解释;出售产品及╱或提供服务的主要种类的有关详情;及有关任何重要的新产品及╱或业务的说明。如有关集团在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国家以外的地区营业,说明其营业的地区分布情况。如有关集团的绝大部分资产是在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国家以外的地区,以可行的最佳方法说明该等资产的数量及所在地区及位于香港的资产数量。
       
      (2)如发行人为有关集团的成员公司,该有关集团的简介,包括发行人在该有关集团内所占的地位及(如属附属公司)发行人各控股公司持有(直接或间接)股份的名称及数目。
       
      (3)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承租或租购机器设备超过一年的任何合约(就有关集团的业务而言为重要者)的详情。
       
      (4)就有关集团的业务而言为重要的任何商标、专利权或其他知识或工业产权的详情,以及如该等因素对有关集团的业务或盈利能力属十分重要者,说明有关集团倚赖该等因素的程度。
       
      (5)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有关集团在研究及发展新产品及生产程序方面所采取的政策的资料(如属重要者)。
       
      (6)有关集团的业务在过去12个月内出现任何中断(对其财政状况可能有或已有重大影响)的详情。
       
      (7)有关集团在上一财政年度雇用的员工数目及有关员工的转变。如该等转变就有关集团而言属重要者,则(在可能情况下)连同主要业务类别雇用的员工分析。
       
      (8)有关集团进行或计划进行的主要投资(如有)的详情(包括地点),该等投资包括机器设备、厂房及研究及发展。
       
       (附注5)
       
      38.
      (1)每间重大附属公司的名称、注册或成立日期及所在国家(无论是公众或私人公司)、业务的一般性质、已发行股本及发行人持有或拟持有其已发行股本的比例的详情。
       
      (2)发行人及每间重大附属公司的主要机构的所在地点的详情。
       
       (附注4及5)
       
      有关集团的财政资料及前景
       
      39.
      发行人编制截至本交易所接纳的最近日期(一般不早于上市文件刊发前三个月)的综合资本总额声明及负债声明,载述有关短期、中期及长期负债(区分为实际及或然负债,包括任何已发行债务证券的详情及(如属适用)任何转换、交换或认购权利的条款及条件)及股东股本(包括各类法定及已发行股本(如属适用)及缴足的股款数额)的资料(经作出适当调整以反映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发行),以及自该日期后任何重大转变的有关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40.
      一份显示于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内的收入的报表,其中须解释计算该等收入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较重要的业务的合理分类。如属集团机构,其成员公司之间的销售额不应包括在内。
       
      41.
      (1)自发行人最近期经审核账目编制完成后,有关集团的业务趋向的一般资料。(附注5)
       
      (2)一项至少关于在该财政年度内有关集团的财务及经营前景的声明,连同任何与此项声明有关的重要资料,包括上市文件内其他地方并无提及,而一般公众人士可能不会知悉或预料,并会严重影响溢利的一切特殊营业因素或风险(如有)。(附注5)
       
      (3)发行人须事先与其财务顾问确定是否在上市文件中列载盈利预测。如任何上市文件内载有盈利预测,必须清楚明确和以清晰的方式呈列,并说明其所根据的各项主要假设,包括商业假设。该项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必须由申报会计师审阅并作出报告,而上市文件必须刊载该份报告。财务顾问亦须确信有关盈利预测是董事会经过适当与审慎的查询后方行制订的,并须就此作出报告,该报告亦须在上市文件内刊载。
       
       就此而言,「盈利预测」是指任何有关盈亏的预测(不论所用的字眼),同时包括任何(明示或暗示)可计算未来盈亏预期水平的陈述(不论是明示还是通过参照过往盈亏或任何其他基准或参考标准的方式表示),也包括以下的任何盈亏估计:即对一个已期满会计期间作出的盈亏估计,而有关的会计期间虽已期满,但上市发行人尚未审计或公布有关的业绩。任何发行人收购资产(物业权益(按《GEM上市规则》第8.01(3)条定义)除外)或业务的估值,若建基于折现现金流量或对利润、盈利或现金流量的预测,亦会被视作盈利预测。
       
      (4)有关利息支出的盈利利益比率及净有形资产的详情。
       
      (5)《GEM上市规则》第17.1517.21条有关发行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财务资助的资料详情(如适用)及其他有关资料。
       
      42.
      (1)如《GEM上市规则》第七章有所规定,申报会计师根据该章编制的报告。如GEM上市之股本证券(或其股本证券在GEM上市之控股公司)发行人最近期的中期报告日期已超过两个月,上市文件必须包括或附载截至该日止期间的有关中期财务报表。如该中期财务报表未经审核,须予说明。
       
      (2)一项关于申报会计师作出的会计师报告是否附有非无保留意见的董事声明。如附有非无保留意见,则必须全文转载,并说明作出该项非无保留意见的原因。
       
      43.
      就有关集团自会计师报告所申报期间结束以后财政或经营状况出现任何重大的不利转变的声明,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5)
       
      44.
      [已于2012年1月1日删除]
       
      45.
      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尚未了结或对其构成威胁的重要诉讼或索偿要求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5)
       
      有关发行人管理阶层的资料
       
      46.
      每名董事或候任董事(或担任重要的行政、管理或监督职务的任何人士)的全名(包括任何前度名字及别名)、住宅或办公地址及概况(其资历、专长或职责)及上述各人在有关集团内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对有关集团属重要者)的详情。 此外,须提供每名董事或候任董事(或担任重要的行政、管理或监督职务的任何人士)的简短履历资料。有关资料不得少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就董事的委任或调职发表的公告所须披露的内容,并需包括(但不限于)法定或监管机构对其作出的任何公开制裁的详情。
       
      47.
      (1)

      以下各人(如有)的全名及专业资格:
       

      (a)发行人的公司秘书。
       
      (b)[已于2024年1月1日删除]
       
      (2)获委入发行人审核委员会的个别人士姓名、其履历及其于GEM、主板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公司现时及过去所担任的董事职位(如有),以及有关该审核委员会的职能简介。
       
      48.
      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及(如有不同)总办事处、主要办事处及过户处地址(如属适用)。
       
      49.
      (1)

      说明发行人每名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在发行人或任何相联法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相联法团)的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拥有的权益或淡仓,而该等权益或淡仓:
       

      (a)(包括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被假设或视为拥有的权益或淡仓)须于发行人的证券上市后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通知该发行人及本交易所;或
       
      (b)须于发行人的证券上市后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规定列入其所提及的登记册,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及
       
      (2)

      根据《GEM上市规则》附录D1C第49(1)段作出说明时,须注明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所属的公司、证券类别及数目。但在下述情况下,则毋须披露有关资料:
       

      (a)如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在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股本证券中拥有的权益,仅以非实益的方式、及为持有所规定的资格股而持有,则毋须披露该项权益;或
       
      (b)如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在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份中拥有非实益权益,而该项权益仅为根据一项有效而在法律上可予执行的信托声明书(该信托以该附属公司的母公司或上市发行人为受益人)持有股份,且其唯一目的在于确保有关附属公司有超过一名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则毋须披露该项非实益权益。
       
      注:如因持有的证券属资格股,而根据本段所述的例外情况,该证券权益并未予以披露,则须作一项一般声明,说明董事持有资格股。
       
      (3)说明就发行人任何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所知,除发行人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以外的每名人士的姓名,即那些拥有发行人股份及相关股份的权益或淡仓而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向发行人披露的人士的姓名,或那些直接或间接拥有有关集团内任何其他成员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10%或以上的人士的姓名,以及每名该等人士拥有该等证券权益的数量,连同任何涉及该等证券的期权的详情;或倘无该等权益或淡仓,则作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5)
       
       (附注6)
       
      (4)披露在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的权益及淡仓的声明,应分别提述三类人士:即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大股东以及其他须披露权益的人士。声明应描述各有关人士以什么身分持有该等权益及淡仓以及该等权益及淡仓的性质,一如他们在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324及347条发出通知时,规定须由其所使用的订明表格中所披露者。若权益或淡仓可归属因透过并非由作出披露人士全资拥有法团的持有量,则该人士在该法团所持有的百分率权益须予披露。
       
      49A.

      如属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声明应载述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纪录者:
       

      (1)

      在发行人及其相联法团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以及债权证中的合计好仓,并就每一实体分别显示:
       

      (a)股份权益(依据股份期权、认购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
       
      (b)在债权证中的权益;及
       
      (c)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权益,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i)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如属发行人及相联法团,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好仓占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好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若某人士是某项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凭借该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i)有权购入相关股份;
       
      (ii)有责任购入相关股份;
       
      (iii)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收取款项;或
       
      (iv)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避免或减少损失。
       
      (3)在上文(c)(i)的情况下,就依据《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下的股份期权计划授予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的期权而言,声明应显示按《GEM上市规则》第23.07(1)条所规定须予披露的详情。
       
      (2)

      在发行人及其相联法团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以及债权证中的合计淡仓,并就每一实体分别显示:
       

      (a)关乎在股票借贷协议下所产生股份的淡仓;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仓,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i)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如属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淡仓占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淡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i)若该人士是证券借贷协议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义务将相关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ii)

      若该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卖方或发行人,而凭借该等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a)有权要求另一人购入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
       
      (b)有责任将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c)在该等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从另一人收取款项;或
       
      (d)在该等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避免损失。

      (附注7)
       

      49B.

      如属大股东,声明应显示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录者:
       

      (1)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好仓,并分别显示:
       

      (a)股份权益(依据股份期权、认购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权益,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好仓占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好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若某人士是某项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凭借该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i)有权购入相关股份;
       
      (ii)有责任购入相关股份;
       
      (iii)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收取款项;或
       
      (iv)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避免或减少损失。
       
      (3)在上文(b)(i)的情况下,就依据《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下的股份期权计划授予大股东的期权而言,声明应显示按《GEM上市规则》第23.07(1)条所规定须予披露的详情。
       
      (2)

      在发行人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中的合计淡仓,并分别显示:
       

      (a)关乎在股票借贷协议下所产生股份的淡仓;及
       
      (b)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仓,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ii)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附注:
       
      (1)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淡仓占发行人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2)

      淡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i)若该人士是证券借贷协议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义务将相关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ii)

      若该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卖方或发行人,而凭借该等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a)有权要求另一人购入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
       
      (b)有责任将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c)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从另一人收取款项;或
       
      (d)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避免损失。

      (附注7)
       

      49C.
      如属其他人士而其权益均记录(或(如属新上市)须予记录)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声明应第49B段规定大股东须披露的相同事项(但第49B(1)段附注(3)不适用)。显示以下详情:
      (附注7)
       
      50.
      发行人的董事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及与有关集团的业务有重要关系的任何合约或安排(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仍属有效)的全部细节,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5)
       
      有关发行的合约及展示文件
       
      51.
      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年内,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订立的一切有关发行的文件的订立日期及订约各方,连同该等合约主要内容的概要。(附注5)
       
      52.
      周年报告及任何中期报告可供查阅的地点及中期报告相隔多久公布一次的有关详情。
       
      53.

      下列文件(或其副本)在一段合理期间(须不少于14天)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有关详情:
       

      (1)发行人的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或同等文件;
       
      (2)规限债务证券的任何信托契约、财务代理协议或其他文件;
       
      (3)任何专家发出的一切报告、函件或其他文件、资产负债表、估值报告及声明(上市文件内摘录或提及其任何部分);
       
      (4)由申报会计师签署的书面声明,载列其就达致其报告列出的数字所作出的调整及作出调整的原因;及
       
      (5)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发行人每年的经审核账目及中期报表,或(如属有关集团)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每年的经审核综合账目,连同(如属香港发行人)《公司条例》规定的一切附注、证明书或资料。


      (附注5及8)
       

      其他资料
       
      54.
      有关发行人所有董事及控股股东及(仅与首次上市文件有关)发行人之主要股东及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GEM上市规则》第11.04条所指者)的权益(如有)资料。
       
      有关物业权益的资料
       
      55.
      如《GEM上市规则》第八章有所规定,根据该章披露有关资料。
       
      附注
       
      1如发行人的董事会负责上市文件的部分内容,另一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其余内容,则该项声明应作适当的修改。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其他人士发出或参与发出该项责任声明,在此情况下,上市文件亦应作适当修订。
       
      2如上市文件所述关于发行人打算筹集高于第13段所示的最低数额,则上市文件须解释此超出额对发行人及其业务所造成的影响。
       
      3

      上市文件所订明可更改或延长发售期间或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权利必须:
       

      (a)限于本交易所接纳因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类似的外来因素而可能引致的延误(不论所述的截止日期是否银行工作日);及
       
      (b)载于上市文件的有关详情内;及
       

      除在本交易所接纳的任何条件的规限下,上市文件所述发售期间及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截止日期,不可更改或延长,而发行人、包销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可单方面更改或延长该日期或期间。
       

      4「重大附属公司」指其溢利或资产对或将会对第42(1)段所规定的会计师报告(如属适用)或下期公布账目内的数字作出重大贡献的公司。
       
      5上文第34、35、36、37、38、41(1)及(2)、43、45、49(3)、50、51、及53段所提及的有关集团或重大附属公司(视乎情况而定),均应诠释为包括由于自发行人最近期经审核账目编制完成后已同意或建议的收购行动而将成为附属公司或重大附属公司(如属适用)的任何公司。
       
      6如有任何重叠拥有的情况,应详加说明。
       
      7发行人如对应表明权益或淡仓的所属适当类别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本交易所作进一步指引。
       
      8就第53(5)段而言,倘发行人在过往一直以另一基准提呈账目,则中期报表毋须合并。

       

    • 附录D2 有关石油储量及资源量的合资格人士报告内容

       
      (见《GEM上市规则》第18A.20条
       

      有关石油储量及资源量的合资格人士报告必须载有以下资料:

      1
      (1)目录
       
      (2)摘要
       
      (3)

      引言:
       

      (a)合资格人士的职权范围;
       
      (b)合资格人士确认其个人履历(包括全名、地址、专业资格、专业知识、年资、所属专业学会及其于有关「公认专业组织」的会籍详情)的声明;
       
      (c)合资格人士表示其独立于矿业公司、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顾问,并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8A.22条所规定的声明;
       
      (d)载述合资格人士报告所用资料的性质及来源,包括在取得可用资料时遇到的任何限制;
       
      (e)编制合资格人士报告过程中任何由矿业公司提供资料的详情;
       
      (f)

      表示资源量及储量资料有证据(例如从实地视察获得)支持的声明,而有关证据:
       

      (i)有分析支持;及
       
      (ii)已考虑合资格人士获提供的资料;
       
      (g)若曾进行实地视察,说明由谁人及何时进行;
       
      (h)

      若无进行实地视察,则给予令人满意的解释;
       

      注:是否需要进行实地视察乃由合资格人士决定。
       
      (i)估算值的有效日期;
       
      (j)合资格人士报告的有效日期;
       
      (k)合资格人士报告所用的《报告准则》,若有任何偏离该有关《报告准则》,须解释原因;
       
      (l)合资格人士报告中有关储量及资源量类别的简单定义。
       
      (4)

      资产摘要:
       

      (a)

      矿业公司持有的资产的说明或列表,包括:
       

      (i)矿业公司的拥有权百分比;及
       
      (ii)资产总面积及净面积;
       
      (b)

      截至[日期]止,下列两项的总值及净值摘要:
       

      (i)证实储量;及
       
      (ii)证实储量加概略储量
       

      (按情况扣除任何收入权益及╱或应得权益(entitlement interest));
       

      (c)

      下列两项的生产概况总量(产地的100%):
       

      (i)证实储量;及
       
      (ii)证实储量加概略储量(非必要)
       

      (分开表述)
       

      (d)可能储量、后备资源量及推测资源量的有利因素摘要(非必要);
       
      (e)

      下列两项的净现值摘要:
       

      (i)证实储量;及
       
      (ii)证实储量加概略储量,
       

      包括任何警告。此项披露为非必要。
       

      注:不同类别储量及资源量的数量或金额不得合计。各项推测资源量互相或与其他类别均不得合计。
       
      (5)

      讨论:
       

      (a)有关地区石油史的概述;
       
      (b)区域及盆地整体地质结构以及实证石油系统的详情;
       
      (6)

      产地、许可证及资产:
       

      (a)

      就个别产地、许可证及资产(或多个产地、许可证及资产),须分四个完全不同的环节报告:
       

      (i)储量;
       
      (ii)后备资源量;
       
      (iii)推测资源量;及
       
      (iv)矿业公司的其他重要资产;
       
      注:矿业公司的其他重要资产例子包括:不属于开采资产设施的运输管道、疏散用途的运输管道或石化工厂。
       
      (b)

      就第6(a)(i)、(ii)及(iii)项中的每一项,须提供下述资料(如适用):
       

      (i)任何勘探及开采碳氢化合物的权利的性质及范围,以及该等权利所牵涉产业的概况,包括特许权以及任何所需牌照及许可的期限及其他主要条款细则,以及任何修复╱放弃成本的责任;
       
      (ii)地质特征的说明,包括地层表;
       
      (iii)石油层特征(包括厚度、孔隙度、渗透性、压力及任何开采机制),或(如属推测资源量)预期存在的石油层特征;
       
      (iv)任何勘探钻矿详情,包括探测到的深度、遇到的岩石形态及任何遇到及╱或开采的液体及╱或气体;
       
      (v)开始生产的日期;
       
      (vi)任何开发活动的详情;
       
      (vii)任何后备资源量的商业风险的详细资料;
       
      (viii)任何推测资源量的地质风险评核的详情;
       
      (ix)勘探及╱或开采方法;
       
      (x)各产地的平面图和其他图纸,载有地质特征、钻井平台、管道、油井、钻孔、取样坑、探槽及类似特征;
       
      (xi)有关产地开发计划的讨论;
       
      (xii)对厂房及器械的意见,包括衡量租金、条件及维修成本后的适合性及预期寿命;
       
      (xiii)生产时间表及任何估算基准;及
       
      (xiv)对矿业公司所作产量预测的意见;及
       
      (xv)

      下列各项的报告:
       

      (A)证实储量;
       
      (B)证实储量加概略储量;
       
      (C)可能储量(非必要);
       

      包括估算方法及估计开采因素;
       

      注:可能储量的资料必须分开说明,不可与任何其他储量资料合计。另须清楚说明储量的任何资产估值或报告概不包括任何可能储量。
       
      (7)

      业务:
       

      (a)矿业公司的业务的一般性质,并在考虑盈利或亏损、所使用资产及任何会影响业务重要性的因素后,分辨出各项重要的业务活动;
       
      (b)有关矿业公司长远前景的报告;
       
      (c)对矿业公司所聘用技术雇员的评核;
       
      (d)

      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价值评价的因素;
       

      注:其他可能影响价值评价的因素例子包括运输难度及营销等。
       
      (8)经济评估:
       
       

      如矿业公司按折现现金流分析提供经济评估,其须遵守以下的额外规定:
       

      (a)

      个别计算下列储量的净现值:
       

      (i)证实储量;及
       
      (ii)证实储量加概略储量(非必要);
       
      (b)清楚说明预测及常数中使用的油气价格,包括质量、运输或物流方面的任何折现或溢价(如适用);
       
      (c)注明所持牌照或许可证须符合的财政条款摘要;
       
      (d)使用不同的折现率(包括进行评估时适用于矿业公司的资本加权平均成本或可接受最低回报率)或固定折现率10%;
       
      (e)

      若披露储量的净现值,以预测价或常数价格作为基础情况呈示。就基础情况而言:
       

      (i)

      必须注明合资格人士所作的任何假设,包括:
       

      (A)成本通账率;
       
      (B)汇率(如适用);
       
      (C)有效日期;及
       
      (D)任何重要财政条款及假设;
       
      (f)表列矿业公司净经济权益的各净现值,但不同类别的储藏量或金额不得合计;
       
      (g)载有油气价格的敏感度分析(如适用),并清楚说明选用的参数;
       
      (h)

      对开采储量过程中未有使用的厂房及器械另外进行经济评估;
       

      注:有关开采储量过程中未有使用的厂房及器械,运输管道即为其中一例。
       
      (9)社会及环境:
       
       

      与碳氢化合物的勘探或开采有关的任何重大社会及╱或环境事宜的讨论。
       

      注:社会及环境事宜的例子包括进入现场的难度、铺设运输管道的难度、以及特别环境问题(如鱼场)等。
       
      (10)

      意见根据:
       

      (a)说明合资格人士报告的编制是建基于合资格人士对石油法例、税务法规和现时适用于有关资产的其他规例的影响之了解;
       
      (b)说明合资格人士本身能证明矿业公司拥有勘探、开采或勘探与及开采有关资源量及储量的权利;
       
      (c)说明即使编制合资格人士报告所用的若干资料是由矿业公司提供,编制出来的合资格人士报告乃属独立意见,且一直维持不变;
       
      (11)图示─在文字表述中附加清晰的图像解说。为清楚起见,地图须列明地理座标参考系统及比例尺。技术设计图须加上图例说明,阐释图中各项特征。

       

    • 附录D3 物业权益披露摘要

      [物业类型]

      (如投资物业、待售物业、持作发展或发展中物业)

      [ 地理位置╱地区]
       

      项目用途及名
      称╱
      概述
      总楼面
      面积╱
      规划
      楼面
      面积
      可出租╱
      可出售
      面积
      房间╱
      单位数目
      车位
      数目
      集团
      应占
      年期
      (批租
      期限
      的年份
      动工
      日期
      (发展中
      物业)
      落成年
      份╱预计
      落成日期
      发展成
      本,若
      物业正在
      发展中
      (按《上市
      规则》第
      8.05(3)(e)
      条规定)
      平均
      占用率
      平均实
      际租金
      (按《上市
      规则》第
      8.05(2) 条
      规定)

      [日期]
      应占独立
      估值
      例子:            
      多用途            
      [项目名称]            
          住宅            
          零售            
          办公室            
      酒店            
      办公室            
      住宅            
      零售            
      服务式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