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之附加规定

    • 14.48

      如属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上市发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14.37条、第14.38A14.41条所订明有关所有交易及主要交易的规定。

    • 14.49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须在股东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召开股东大会不能以股东书面批准代替。本交易所将要求任何在有关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有关议决事项时放弃表决权。

    • 14.50[已删除]

      [已于2009年1月1日删除]

    • 14.51

      向股东发送通函的时间须是,上市发行人发出通告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通函所指交易的同时或之前。该通函须载有《上市规则》第14.6314.68条(适用于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及14.69条(适用于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规定的资料。

    • 14.52

      如董事在上市发行人发出原先的通函(即是通知股东将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有关交易的通函)后知悉任何有关交易的重要资料,上市发行人须在有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内,向股东送交任何已修订或补充的通函,及╱或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以公告方式向股东提供该等重要资料。

      附注: 上市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要发出修订或补充通函,或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公告时,必须评估其于发出原先通函后才知悉的新资料或须修订或更新内容的重要性以及须修订或更新内容的规模。若涉及重大的修订或内容更新,上市发行人必须小心研究,刊登载有修订详情的公告,是否较刊发修订或补充通函更佳。上市发行人不应以篇幅冗长的公告叙述有关的修订内容,令投资者无所适从或感到混淆。

    • 14.53

      大会主席必须在考虑有关决议之前将会议押后(若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不许可,则以通过决议方式将会议押后)(同见《上市规则》第13.41条),以确保符合《上市规则》第14.52条有关10个营业日的规定。

    • 极端交易之附加规定 (14.53A)

      • 14.53A

        如属极端交易,上市发行人必须:
         

        (1)遵守《上市规则》第14.4814.53条适用于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规定。通函必须载有《上市规则》第14.63条第14.69条规定的资料;及

        附注:如极端交易涉及一连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另见《上市规则》第14.57A条的规定。
         
        (2)委聘财务顾问就收购目标进行尽职审查,使其可按《上市规则》附录E2所载履行其责任。

        附注: 有关财务顾问的规定,另见《上市规则》第13.87A13.87C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