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及公告 (14.34-14.36A)

    • 14.34

      就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极端交易或反收购行动的条款最后确定下来后,上市发行人在每种情况下均须尽快:

      (1)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2) 尽快刊发公告。见《上市规则》第14.37条

    • 14.35

      股份交易的公告,必须载有《上市规则》第14.5814.59条所订明的资料。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极端交易或反收购行动之公告,至少须载有《上市规则》第14.5814.60条订明的资料。在所有情况下,上市发行人还须披露本交易所要求的任何附加资料。

    • 14.36

      如以前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出公布的交易被终止,或其条款有任何重大更改,或有关协议的完成日期出现严重延误,上市发行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披露此事。此规定须使《上市规则》任何其他条款的一般性原则不受影响,因此,在适用情况下,上市发行人亦须遵守此等条款。

    • 14.36A

      如预期未能如期于先前根据《上市规则》第14.60(7)条或本规则公布的日期发送通函,上市发行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刊发公告披露此事,并须在公告内说明押后发送通函的原因及预期发送通函的新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