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9

除《上市规则》第14.58条订明的资料外,股份交易的公告至少须载有下列资料:
 

(1)将予发行及/或自库存转让的证券的数目及详情,包括日后出售该等证券的任何限制之详情;
 
(2)将予收购的资产的简要资料,包括任何有关公司、业务、实际资产或物业的名称;如资产包括证券,也包括该等证券所属公司的名称及业务概况;
 
(3)如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发行证券,须声明交易完成后,有关附属公司会否继续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4)声明该公告只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该等证券的邀请或要约;及
 
(5)(如涉及发行证券)声明发行人已经或将会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该等证券上市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