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市发行人或附属公司收购或变卖股本的情况下分类规则的诠释 (14.25-14.28)

    • 14.25

      如属上市发行人收购或变卖股本,《上市规则》第14.2614.28条所载规定适用于厘定《上市规则》第14.06条所述的交易类别。

    • 14.26

      如属收购或出售股本,(a)资产比率、(b)盈利比率及(c)收益比率的分子的计算,将分别参照资产总值、该股本应占盈利及该股本应占收益。

    • 14.27

      就《上市规则》第14.26条而言:

      (1) 某一实体的资产总值是下述两项之较高者:

      (a) 于该实体帐目内所披露其股本应占的资产总额的帐面值;及
       
      (b) 《上市规则》第14.27(1)(a)条所指的帐面值,并按照该实体最近期发表的资产估值作出调整,若该估值是于帐目发表后才公布;及

      附注: 这规则通常适用于物业、船只及飞机的估值。
       
      (2) 某一实体的盈利及收益的价值是于该实体帐目内所披露其股本应占的盈利及收益。

    • 14.28

      该实体根据《上市规则》第14.27条计算出来的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的价值将乘以上市发行人所收购或出售股权之百分比。然而,若下述情况出现,不论所收购或出售的权益多少,则该实体100%的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将被视为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的价值:

      (1) 有关收购会导致该实体的资产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或
       
      (2) 有关出售会令该实体的资产不再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

      附注: 例如:-
       
      如上市发行人(或者全资或非全资附属公司)收购的股本占所投资实体的10%,而上市发行人之前在该实体并无持有任何股权,则有关的分子将为10%;
       
      如上市发行人(或者全资或非全资附属公司)进一步收购某一附属公司10%的权益,而该附属公司权益已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则有关的分子将为10%;及
       
      如上市发行人(或者全资或非全资附属公司)收购某一实体10%的权益,而会导致该实体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则有关的分子将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