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交易合并计算 (14.22-14.23B)

    • 14.22

      除按《上市规则》第14.06B14.06C14.06E条所述的交易以合并计算方式处理外,如一连串交易全部均于12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本交易所或也会要求上市发行人,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作为一项交易处理。在这些情况下,上市发行人须遵守该项合计后的交易所属类别之有关规定,而用以厘订有关百分比率的数字为上市发行人帐目内或最近期公布的中期报告内(以较近期者为准)的数字;有关数字须按《上市规则》第14.1614.1814.19条的条款作出调整或修订。

    • 14.23

      本交易所决定应否将交易合并计算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交易是否:

      (1) 为上市发行人与同一方所进行者,或上市发行人与互相有关连或其他联系的人士所进行者;
       
      (2) 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特定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证券或权益;
       
      (3) 涉及收购或出售一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
       
      (4) 共同导致上市发行人大量参与一项业务,而该业务以往并不属于上市发行人主要业务的一部分。

    • 14.23A

      如上市发行人或其代表兴建、发展或翻新一项资产,供上市发行人在其日常业务(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8)条)中自用,则本交易所一般不会纯粹因为第14.23(3)条所述的因素,将在兴建、发展或翻新该资产时进行的一连串交易视作为一宗交易而合并计算。如有疑问,上市发行人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

    • 14.23B

      就《上市规则》第14.06B条附注2及/或第14.22条有关将交易合并计算而言,上市发行人如遇到下列情况,必须事先谘询本交易所,方可签订任何建议的交易:
       
      (1) 建议中的交易及上市发行人在之前12个月内签订的任何其他交易,存有《上市规则》第14.23条所述的任何情况(第14.23A条所述情况除外);或
       
      (2) 在上市发行人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36个月内,上市发行人所签订的建议交易及任何其他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向同一名(或同一组)取得上市发行人(不包括附属公司层面)控制权的人士(或此等人士的任何联系人)收购资产。

      上市发行人须提供交易详情予本交易所,让本交易所决定是否将交易合并计算。
       
      附注: 本规则旨在订明在若干指定的情况下,上市发行人须事先取得本交易所的指引,方可签订任何建议的交易。但如上市发行人没有按《上市规则》第14.23B条的规定事先谘询本交易所,本交易所仍可按《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或第14.06B条附注2的规定将交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