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交易合并计算 (14.22-14.23B)
14.22
14.23
本交易所决定应否将交易合并计算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交易是否:
(1) 为上市发行人与同一方所进行者,或上市发行人与互相有关连或其他联系的人士所进行者;
(2) 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特定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证券或权益;
(3) 涉及收购或出售一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
(4) 共同导致上市发行人大量参与一项业务,而该业务以往并不属于上市发行人主要业务的一部分。 14.23A
如上市发行人或其代表兴建、发展或翻新一项资产,供上市发行人在其日常业务(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8)条)中自用,则本交易所一般不会纯粹因为第14.23(3)条所述的因素,将在兴建、发展或翻新该资产时进行的一连串交易视作为一宗交易而合并计算。如有疑问,上市发行人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14.23B
就《上市规则》第14.06B条附注2及/或第14.22条有关将交易合并计算而言,上市发行人如遇到下列情况,必须事先谘询本交易所,方可签订任何建议的交易:
(1) 建议中的交易及上市发行人在之前12个月内签订的任何其他交易,存有《上市规则》第14.23条所述的任何情况(第14.23A条所述情况除外);或
(2) 在上市发行人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36个月内,上市发行人所签订的建议交易及任何其他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向同一名(或同一组)取得上市发行人(不包括附属公司层面)控制权的人士(或此等人士的任何联系人)收购资产。
上市发行人须提供交易详情予本交易所,让本交易所决定是否将交易合并计算。
附注: 本规则旨在订明在若干指定的情况下,上市发行人须事先取得本交易所的指引,方可签订任何建议的交易。但如上市发行人没有按《上市规则》第14.23B条的规定事先谘询本交易所,本交易所仍可按《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或第14.06B条附注2的规定将交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