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 (14.09-14.12)

    • 14.09

      如将予收购或出售的资产为股本,上市发行人在计算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时,须考虑《上市规则》第14.2514.32条所述的事宜。

    • 14.10

      如上市发行人将予收购或出售的股本已在主板或GEM上市,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须按《上市规则》第14.1614.1814.19条的规定作出调整。

    • 14.11

      如上市发行人为物业公司、船务公司或空运公司,而它们分别购入或出售物业、船只或飞机,则将予购入或出售的物业、船只或飞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合计总值(以没有产权负担为基础计算),会与上市发行人的资产总值作出比较。上市发行人的资产总值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1614.1814.19条作出调整;或者,如属适当,若有关物业、船只或飞机(视属何情况而定)最近期刊发的估值(以没有产权负担为基础计算)是于上市发行人刊发帐目后才公布,则须根据该估值作出调整。

    • 14.12

      凡有关交易涉及由上市发行人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有关资产比率将作出修订,以使有关赔偿保证、担保或财务资助的总值,加上每个情况下因有关交易而受惠的实体所得的任何金钱利益,成为资产比率的分子。「金钱利益」包括下列两者之间的差额:受惠于有关交易的实体实际支付的代价的价值;该实体会支付的代价的公平价值,如果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的并非上市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