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10 14.12 › 14.11 如上市发行人为物业公司、船务公司或空运公司,而它们分别购入或出售物业、船只或飞机,则将予购入或出售的物业、船只或飞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合计总值(以没有产权负担为基础计算),会与上市发行人的资产总值作出比较。上市发行人的资产总值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16、14.18及14.19条作出调整;或者,如属适当,若有关物业、船只或飞机(视属何情况而定)最近期刊发的估值(以没有产权负担为基础计算)是于上市发行人刊发帐目后才公布,则须根据该估值作出调整。 ‹ 14.10 14.12 ›